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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鐵10號線塌方致6死案負責人不構成瞞報罪

 

CCTV.com  2008年04月19日 03:08  來源: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穆奕 通訊員吳靜)2007年3月28日發生的北京地鐵10號線蘇州街站塌方並造成6人死亡一案日前辦結。該案證據表明,此次事故是由地質突變造成,屬於不可預見的偶然事故,海淀檢察院遂認定承建單位的4名相關負責人不構成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罪,建議公安機關撤案。

  去年3月28日,位於海淀區的北京地鐵10號線蘇州街站地下約22米處的工地發生塌方。搶險過程中,施工單位的6名作業人員被重物掩埋、砸壓,最終死亡。兩天后,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罪,將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二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鄧尤東、公司調度室主任黃存才、02標段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和項目部總工程師等4人刑事拘留。去年9月3日,這4人被移送海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人收案後,發現地質勘查報告與實際地質環境不符,故要求出具正式鑒定結論。此後,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二檢測所的鑒定,認定此次事故發生地點的地質環境與原有的地質勘察報告不一致,屬於地質突變造成事故發生,這是施工人員不能預測的;同時,施工人員在發現裂縫後所採取的措施符合相應的規定,本次事故屬於不可預見的偶然事故。

  “我們審查後發現4人確有瞞報行為,但沒有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罪,建議公安機關撤案。”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胡志強表示,事故發生後,鄧尤東確實指示項目經理張愛軍先救人不要上報,同時發短信給公司調度室主任黃存才,要求“趕快搶救,確定人員,封鎖”。但檢察官介紹,刑法意義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罪首先是要有瞞報行為,並由於瞞報造成貽誤搶救,或由於貽誤搶救造成人員死亡。事發後,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二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員雖然沒有上報,但並沒有拖延搶救時間,而是一直組織人員搶救。此案的6名被埋工人的死亡與瞞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故做出不起訴處理,建議公安機關撤案。

  ■鏈結

  2007年3月28日上午9點左右,北京地鐵10號線02標段蘇州街站施工現場發生坍塌,6名工人被埋。施工方組織工人自救,但沒能找到被埋工人。事發8個小時後,警方才接到報警,陸續趕到現場。當天,救援人員表示,6人生還可能性極小。3月30日晚上6點40分,第一名遇難工人被挖出。事發42天后,被埋的6名工人才被全部挖出。

責編: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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