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來自重慶的康厚明代表、來自廣東的胡小燕代表和來自上海的朱雪芹代表(自左至右)在一起。他們因為共同的農民工身份,在此次人代會期間備受關注。余言攝
選舉法修改將列入今年立法計劃
人大代表選舉逐步消除城鄉差別等問題成關注焦點
本報記者 張志峰
3月4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首次新聞發佈會上,大會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選舉法的修改列入2008年立法計劃。此後,吳邦國委員長所作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也提出選舉法的修改將在今年進行。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朱維芳等紛紛提出關於修改選舉法的建議。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成為選舉法修改的焦點話題。同時,流動人口參加選舉、選區劃分等問題也受到廣泛關注。
逐步消除城鄉比例差別
現行選舉法規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的4倍
我國現行選舉法規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的4倍。
1953年我國制定的第一部選舉法規定: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農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人口數為8:1;1979年修改時,比例依舊。42年後,1995年修改的《選舉法》將其改為4:1,至今已沿用13年。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幾年前,一些人大代表已開始關注此問題,經過調研,提出了修改選舉法的建議。
武漢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憲法學者周葉中教授認為,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民平等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法是其細化。選舉法自1953年制定以來,至2004年曾經多次修改,其方向、內容等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與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基本訴求是一致的。
根據我國歷年來人口普查、抽查以及統計公報公佈的數據,我國城鎮和鄉村的居民人數比例,1954年是13.26:86.74,1982年為20.6:79.4。而到2000年,這一比例達到了36.09:63.91,到2007年年底,城市居民和鄉村居民比為44.9:55.1,近幾年來比例平均每年消長一個百分點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勢頭,到2015年我國的城鄉居民人口構成比例很可能會達到甚至於超過50:50。
按照代表們的建議,應取消選舉法中有關“1/4”的規定,代之以“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