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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軍: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侮辱他人

 

CCTV.com  2008年03月15日 15:27  來源:CCTV.com  
專題:2008年全國兩會

  CCTV.com消息:3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就“司法公正”問題接受中外記者集體採訪。

  有美國記者提問説:“我想問一個關於中國人民言論自由的問題。很多中國老百姓想向外國記者表達一些對中國的看法,這也是一種犯罪嗎?比如前一段時間有位中國公民向外國一些媒體表達了他對中國社會經濟的一些看法和抱怨,結果他就被關押起來。另外我想問一下,比如我是一名在西藏的人,我想向外國記者描述一下現在西藏發生了暴亂情況,這是不是也會被定罪呢?如果我是中國人,我要向外國記者來投訴或抱怨、批評奧運會,這也是犯罪嗎?中國經常用“顛覆政府”這個罪名來判處這些發表反對中國的意見的人,您能不能對此做一些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回答提問時指出,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做了明確規定,共有二十幾項,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論自由。

  張軍指出,我國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規範下有自由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這是毫無疑問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議、向國家提出有關批評意見,受到憲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張軍談到,至於記者提到的一些具體的事件,有些我並不了解。如果按照您所講的情況,包括批評奧運的情況,包括講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自己的怨氣、發發牢騷,沒有任何問題,肯定會受到法律保護。我想,全中國人民都深切地體會到這樣一種行使權利的自由。

  張軍同時指出,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並不是説隨便地侮辱他人、誹謗他人就不受法律監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名譽權,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侮辱誹謗,情節嚴重的,是公訴案件,如果情節不嚴重,起訴是不會按犯罪處理的。

責編:喻清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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