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3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就“司法公正”問題接受中外記者集體採訪。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憲法》把檢察機關規定為法律監督機關,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決定的。
孫謙説,現在有一條公認的政治原理,就是權力一定要受到監督,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會導致濫用和腐敗。大家也知道,現在很多國家都設有檢察機關,但是把它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並不是很多,而我國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這是由我們國家的政治體制和司法制度決定的。
孫謙介紹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設立了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三個權力。這三個機構就是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和報告工作。這是我們國家解決權力監督與制約的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體制。通常我們講“一府兩院”也就是這樣。而西方的檢察機關不叫法律監督機關,因為西方很多國家權力監督制約是通過三權分立來解決的。我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以做這樣的制度安排是具有中國特色和中國特點的,也是結合了中國的國情。
孫謙指出,檢察機關在維護司法公正中、在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中,有它的責任,也有它的義務。這主要從幾個方面來講:
第一,它通過審查逮捕,保障人權,防止無辜的人被追訴。大家知道,偵查權在我們國家是行政權,公安機關、安全機關以及海關緝私和獄政機關在行使偵查權時,他們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監督,保證他們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要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的。
第二,檢察機關具有公訴職能。在這個職能方面,很多國家的檢察機關是非常類似的,公訴的職能是檢察機關的普遍職能。
第三方面的職能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案偵查。對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構成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檢察機關要對他進行追訴。
第四個方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包括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監督,對此,我們國家相關法律都做了規定。
孫謙表示,我國檢察院權力的配置都是圍繞著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進行的。當然,這幾年來我們在保障法律實施方面做出了一些實質性的改革、改進和發展,總體效果也還是很好的。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向全國人大的報告中也提到,我們的法律監督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許多方面還需要完善。包括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的執法理念,包括法律監督的能力,也包括立法方面如何進一步劃定範圍和完善監督手段。在維護司法公正方面,我們還有很多需要探討,需要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
同時檢察機關也非常關注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的行使,因為這對維護司法公正,發現一些不文明的,甚至野蠻的執法是一個重要的途徑。再一個方面,我們也非常注重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包括給予被害人一定的幫助和救濟。
孫謙説,因為公平正義是針對所有人的,我們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同時也要非常關注被害人的權利。在如何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方面,賈春旺檢察長在報告中也提到了幾個方面,通過這些措施,我們在維護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秩序方面,在對國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中的監督機制方面,以及在維護司法公正方面,會進一步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的積極作用。
責編:喻清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