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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交通局原局長玩忽職守致損失上億被判11年

CCTV.com  2008年02月29日 11:18  來源:中國新聞網  

    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合併判處寧波市交通局原局長奚際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項目于2000年2月立項,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為人民幣19.31億余元。2000年11月,寧波交投公司和奧地利愛爾瓦格有限公司簽訂了《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和《寧波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備忘錄》,約定愛爾瓦格公司與寧波交投公司按9:1的比例共同出資成立剡界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資本9200萬美元,註冊資本和總投資之間的差額由愛爾瓦格公司負責境外融資,工程由奧地利的阿爾皮內?麥瑞德公司總承包建設。

    2002年3月,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甬金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協議》(實際是總承包協議)。由於該協議違反我國法律,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廳均明確要求解除。為此,時任寧波市交通局局長的勵奎銘(已判刑)違規決定:在確保外方總承包利益的情況下,以總代建代替總承包。2002年11月,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實質與總承包協議完全一致的《建設總代理協議》。

    2003年10月,奚際斌開始協助勵奎銘工作。在此過程中,奚際斌了解到,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根據《建設總代理協議》,外方將獲得人民幣2.4億元左右的代建費,且外方資金不到位已嚴重影響工程進度。

    由於外商後續註冊資本金一直不能到位,2004年2月,奚際斌要求交投公司對外方資金不到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同年6、7月份,交投公司總經理虞順德、副總經理余華向奚際斌提出兩種解決方案,一是清算剡界嶺公司,二是保留剡界嶺公司,但改變公司股份結構。奚同意了第二種方案,同時表示對勵奎銘定下的“維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要求不變,工程進度不能受影響。

    2004年12月,寧波交投公司、阿爾皮內公司和愛爾瓦格公司簽訂了新的合資合同。剡界嶺公司股權比例重新規定為寧波交投公司佔75%、愛爾瓦格公司佔13.5%、阿爾皮內公司佔11.5%。同日,剡界嶺公司與阿爾皮內公司簽訂了《建設總代理協議的補充協議》。

    根據補充協議,阿爾皮內公司可獲得總代建費2.69億余元。截至2006年5月,剡界嶺公司已實際支付給阿爾皮內公司2.57億余元。而根據國家財政部有關文件和寧波市《關於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暫行規定》,阿爾皮內公司最多可獲得的代建費為2556萬餘元,由此阿爾皮內公司多獲得代建費2.4億余元,造成國家上億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另查明,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奚際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達3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奚際斌在主持工作和擔任寧波市交通局局長期間,在甬金高速公路寧波段工程項目引進外資和組織實施的相關決策中,置國家利益於不顧,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家財産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奚際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奚際斌因瀆職犯罪而被有關部門審查期間,主動交代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余建華 通訊員 陳群) 人民法院報

責編: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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