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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修改 法官助理身份有望“名正言順”

CCTV.com  2008年02月28日 10:38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目前,人民法院組織法正在醞釀修改,力爭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將法官助理的地位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

    2008年初春,乍暖還寒。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一間辦公室內,有關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探討正在熱烈的進行著。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表明:經過三年多的法官助理試點改革,多數試點法院的上訴率和上訴案件發回改判率明顯降低,案件調解率保持較高比例,當事人對承辦法官的投訴逐年減少,審判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

    鏡頭由遠及近,法官助理制度試點改革的步履逐漸清晰起來。

  法官助理地位有望法定

  鏡頭一:

    2000年2月20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濟庭“三二一審判機制”改革開始試行,由三名法官、兩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組成的審判組織出現了,時任該庭助理審判員的白月濤,有了一個全新的身份:法官助理。

    作為改革中的實踐者,白月濤至今仍記得這一改革帶來的變化:有個案子,需要去工商局調取13個檔案,這要在過去就得跑工商局13趟,現在去了3趟就完成了調取,避免了過去很多重復性勞動,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打破了傳統一審一書的審判模式,從收案到結案法官不再大包大攬,使得法官得以集中精力審判,保證了審判資源的合理利用。

    時任該庭法官的趙洪波對此深有體會。過去,每個法官每月要審結20件案件,法官與書記員每天都要加班加點,但是職責不清,法官和書記員一樣,什麼都幹。改革後,由於職責明確,分工負責,法官中立裁判地位得以強化,案件審結率有了明顯的提升。

  最高法院聲音: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處長陳海光告訴記者,三年以來,許多試點法院,以法官助理改革帶動全局工作發展。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法院混淆了助理審判員和法官助理的原則區別,認為建立法官助理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壓縮法官數量,還存在指導思想不明確、思想工作不到位的情況。

    也有不少法官質疑輔助人員調取證據存在合法性問題,有的法官還提出法官僅憑“坐堂問案”,庭前沒有機會向當事人了解情況,在情況不明下開庭難度太大,並對法官助理的素質及工作質量能否達到法官的要求提出質疑。

    據悉,正在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有望將法官助理的地位確定下來。

    “當然,這項制度由法律確定下來可能還需要一個過程,只有試點法院實踐探索成熟了,政策到位了,模式定型了,才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也就是説,試點探索得越好、越完備,這項制度法律地位的形成才會越快。”陳海光介紹説。

  法官助理職責將細化

  鏡頭二:

    小邢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四庭的法官助理,他主要負責收案,對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屬於本庭受理案件,然後通知被告領取起訴書。被告到庭後,小邢還要向其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並向其了解案件的爭議情況,安排雙方當事人庭前證據交換,確定開庭時間。對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他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

    記者了解到,三年來,試點法院實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審判人員組合和工作模式。這一審判組織模式是以法官為中心,法官行使審判權,主持庭審、作出裁判、簽發文書;法官助理承擔調查收集核對證據、審查訴訟材料、接待安排案件當事人等與審判工作有關的程序性事務;書記員負責記錄。

  最高法院聲音:

    “法官助理試點的情況顯示,在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在同一法院內不同審判業務部門,在不同的審判程序中,法官助理的職責、配備、管理、運行等方面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必要的調整。”陳海光介紹説。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助理的職責履行、作用地位以及審判組織運行機制仍出現不同程度的異化,一種表現為法官助理實質上的越權,對簡單案件變相行使裁判權;另一種表現是法官助理履職不到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均不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準確的位置和作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的審判機制順利運行。

    據了解,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試點法院的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將在認真研究各試點法院提交的不同審判程序中法官助理職責和運作流程的基礎上,將法官助理在一審、二審、再審程序中的職責進行必要的規範,積極構建以法官為中心、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各負其責、相互銜接的審判運行體系。

    法官助理路徑漸朗

    鏡頭三:

    2005年9月,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公開補選了4名法官,選任的程序是,先進行審判實務考試、演講,後在全院進行民主測評、組織考核、任前公示,最後黨組指定。與此同時,先後從書記員中擇優選任6名法官助理。

    紅花崗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涂美告訴記者,目前,該院6名法官助理中有3人已晉陞為法官。現在,在各審判庭、法庭履行職責的有17名法官,17名法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試點法院的法官員額確定以後,在法官崗位出現空缺時可以選任新的法官。由此決定了法官助理的未來發展路徑大致有兩種:一是擇優遴選任命為法官,二是在法官助理的崗位上逐級發展。

    最高法院聲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對於法官助理工作要實行量化考核,但獨立、全面、具體的考核評價標準尚未建立,量化考核與其晉陞依據缺乏銜接。法官助理管理尚缺乏嚴格標準,不少試點法院表示擔憂。

    陳海光認為,法官助理是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個確定崗位。法官助理屬於司法機關中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進行管理。司法實踐中,各審判業務的職能屬性決定了不同審判庭受理案件數量、工作要求上的差異,實際導致了不同審判業務的法官、法官助理工作量的不均衡。

    他告訴記者,部分試點法院一般採用本人自報、法官復核、領導決定進行考核工作量,這種相對模糊的考核方式勢必會給法官助理的未來晉陞和發展增加不確定因素,甚至會影響到法官助理工作的積極性。

    “目前,法官助理職務發展路徑不論是升任法官還是建構法官助理單獨序列發展,均需現有人事政策作出相應的配套調整,同時,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惟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保證法官助理制度得以順利推進。”陳海光表示。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試點歷程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首次提出了要在高級人民法院展開法官助理的試點,摸索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經驗。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開始在全國法院系統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明確法官助理是在人民法院從事審判業務輔助工作的公務員,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但是不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官助理有自己明確的職責、獨立的職務序列和職級晉陞渠道,但是如果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具備法官的條件,可以參加法官職務的競爭。

    2004年9月,經中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正式確定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等18個法院試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由此正式啟動。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在西部地區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制度試點、緩解法官短缺問題的意見》和《關於在西部地區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制度試點的實施方案》,法官助理試點擴充了西部800多個基層法院。(記者 袁定波)

責編: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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