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殷國元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濫用職權及私藏彈藥,涉案金額數千萬。
最近,上海市檢察機關對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殷國元提起公訴。殷國元被控犯有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和私藏彈藥罪,涉嫌獲取非法收入4000余萬元,數額之大觸目驚心。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殷國元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産,以親屬名義收受他人乾股,在退休後大肆索賄受賄。而2007年出臺的《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矛頭正是直指這些新類型腐敗行為。殷國元案集數種違法形式于一身,是“反腐新規”出臺後案值最大的一起,也是最典型的一起。
“特定關係人”“乾股”“合作投資”
〔案情〕2002年底,殷國元與上海惠格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金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江某某共謀商定,由殷國元利用職務便利,為江某某活動提供幫助,屆時由江某某給予好處費。從2002年到2004年,殷國元利用職務便利,要求下屬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處原處長朱文錦(已被判刑)從速辦理土地徵用手續,要求上海市嘉定區房地局等相關部門將轄區內一項目交由江某某負責開發。嗣後,殷國元又要求嘉定區房地局下屬上海嘉房置業有限公司降低在惠格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據統計,從2004年到2006年期間,殷國元先後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現金、股權、房屋、轎車等賄賂總計3280萬餘元!
在殷國元與江某某的錢權交易過程中,有一個情節值得注意:2005年,上海惠格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份變更時,殷國元以上海園順物貿發展有限公司名義收受江給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價值人民幣1000萬元,已變更工商註冊登記。而這個園順物貿發展有限公司,名義上由殷國元的胞弟和弟媳婦經營。
〔新規〕《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
〔點評〕華東政法大學孫萬懷副教授:殷國元涉嫌通過家人開辦的公司收受他人鉅額股權,涉及“特定關係人”“乾股”“合作投資”等多項“新規”,僅此一項便碰到了三條“高壓線”,可謂典型至極。
關於“特定關係人”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特定關係人的範圍,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近年來,一些貪污腐敗分子通過親屬等“白手套”斂財,新規定就是要堵住這條不義之財之路。
關於“乾股”問題,過去法律界對罪行認定、犯罪金額認定方面都有分歧,新規定十分明確,“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在本案中,工商部門的註冊登記就是最好的證據材料,足以確定受賄金額。
超低價“買房”省下數百萬元
〔案情〕殷國元多次向自己提供過便利的房産公司“買房”,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更出格的是,他的大部分購房款,還是向房地産開發商索取的,自己沒有掏一分錢。
殷國元曾為上海茗嘉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在動遷許可證方面謀取過便利。2004年,殷國元以110萬元購買了茗嘉公司的關聯公司名下的一處別墅,比市場價低91萬餘元。而且,這筆110萬元購房款,還是向另外一家房産公司的老總江某某索賄得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