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未按期完成土地調查工作,或者提供的土地調查數據失真,限期整改仍未達標,將依法受到處分;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沒有按規定配合土地調查工作,將最高被處以5萬元的罰款。這是記者昨日從國務院新頒布的《土地調查條例》中獲悉的。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國務院制定了《土地調查條例》,並於昨日公開發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強調,針對土地調查所涉及的有關領導、調查人員以及接受調查單位及個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
該負責人表示,土地調查是為科學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促進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依據,同時也為了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以及合理使用、優化空間佈局提供依據。數據的真實和準確是土地調查工作最基本的保證。
據悉,我國第一次全國土地調查于1984年5月開始一直到1997年年底結束,近年來,土地利用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全面查清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本次《土地調查條例》的適時出臺,為確保新一輪全國土地調查的順利進行以及相關數據的準確、真實性,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根據《條例》規定,土地調查將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土地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地類、位置、面積、分佈等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權屬及變化情況以及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同時,為了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條例》還規定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佈和保護狀況,以便做到對每一塊基本農田上圖、登記、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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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