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晚間新聞):雖然《勞動合同法》在經濟性裁員方面給予企業相對寬鬆的權力,但專家也指出,現實中有些企業可能藉口經濟性裁員來解除不願雇傭的勞動者,而後又重新以較低的勞動待遇雇傭新的勞動者。對此《勞動合同法》也給被裁減人員一定範圍內的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之一黎建飛:“因為經濟性裁員它建立的基礎是,員工既無主觀過錯也無客觀無能,就是完全無過失的情況下被解雇,被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以要求如果這個裁員單位在六個月內新招用勞動者,必須優先招用被經濟性裁員的相關人員。”
專家強調,這樣可以防止用人單位以經濟性裁員為藉口隨意裁減勞動者。另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 王向前:“在經濟性裁員的過程中,勞動者享有兩項權利,一個優先留用權,一個是優先錄用權,那麼,這兩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做到,那麼這种經濟性裁員就構成違法解除,用人單位必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之一郭軍:“當遇到困難時候,我們(用人單位)能不能與職工同舟共濟度過難關,而不是以簡單的裁員方式來解決,這恐怕也是一個社會責任承擔的一個表現。”
責編: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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