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就條例的相關重點內容進行了解讀。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的規定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有利於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在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農林牧漁業有稅收優惠
穀物等項目可免所得稅
為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法對其實行稅收優惠,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細。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産品的採集;灌溉、農産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引導企業投資基礎設施
環保項目“三免三減半”
為引導企業投資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項目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促進技術創新科技進步
稅收優惠涉及多個方面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多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強化研發
優惠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於徵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與現行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徵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徵稅)相比,優惠範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範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産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産品(服務)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同時,實施條例還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上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以確保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責編: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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