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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有一部城管法嗎?

 

CCTV.com  2007年12月05日 06:03  來源:人民日報  

    為改變“七八頂大蓋帽管不住一頂破草帽”的狀況,1997年城管綜合執法改革啟動試點,迄今已走過10年風風雨雨。有關專家指出,從2001年5月廣西南寧制定《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首次對城管行政處罰權立法,到北京剛剛通過《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各地城管執法日益規範,而要求完善城管執法法律規範的呼聲也日益強烈。

    完善城管執法制度,是各地視情況分散立法,還是制定位階更高的法律,現在仍有不同聲音。

    城管執法權要有“邊界”和“後盾”

    北京這次通過的辦法,儘管不是規範城管的最早法規,但被有關專家認為是近年來質量高、亮點多的一部。

    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淩説,與其他城市已發佈的城管立法相比,北京的辦法更為規範。不僅從實體上明確了城管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而且從程序上具體規定了執法行為如何履行,並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一部較好的權責統一的政府規章。

    來自國務院法制辦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目前,開展城管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城市已達1076個,包括縣級市804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在其中擁有地方立法權的80個地方政府中,已有38個為城管執法專門立法,佔47.5%。除剛剛通過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的北京外,還有上海、天津、安徽、廣西南寧、山東青島等。

    江淩認為,越來越多的城市為城管執法立法,讓城管執法權有了“邊界”和“後盾”,這將使城管執法隊伍逐步走向正規化。

    矛盾背後是法律的缺位與衝突

    瀏覽報刊網站,城管粗暴執法、小販暴力抗法的消息時有所見。

    江淩分析,城管相對集中處罰權,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嘗試,需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公民的關係。目前,因為城市管理執法直接觸及公民權利,所以處於矛盾的焦點。隨著城市管理改革的推進,城管執法的範圍要更加清晰,執法依據要更加充分。

    有關專家認為,城管執法人員與流動商販之間的“貓鼠遊戲”,甚至發生暴力抗法等極端事件,背後正是城管立法缺位或者立法衝突的問題。

    北京這次通過的辦法,在明確城管權力範圍與行使程序的同時,規定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江淩認為,開展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讓城管部門擁有了很大的權力。要防止“一家獨大”的弊端,必須通過立法加大對城管執法的監管力度。城管執法人員無論是不作為,還是消極作為、濫作為,都應被追究責任。

    全國統一立法有待時機成熟

    對各地的城管立法工作,一些行政法專家指出,分散立法是目前規範城管執法的最佳法制路徑。因為各地情況不一,經濟社會發展也不平衡。

    江淩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城市管理是地方事權,各地分散立法是目前的大趨勢。統一立法,從理論上可行,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還有待時機成熟。

    對此,另外一些法律專家持不同意見。

    接受電話採訪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于川剛剛給北京市的城管分隊隊長們上完法制課。這樣的法制課,今年他已上了6次。

    莫于川認為,對待城管改革,應以歷史的觀點、寬容的態度來看待。“一個新隊伍的成熟需要一個過程,執法經驗的積累也需要時間,立法不能脫離現狀。”

    但是他認為,要進一步促進城管執法改革,“我們還需要更高位階的立法,以找到更完善的城管體制。”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由於涉及行政體制改革等問題,城管立法受到一些客觀條件的限制。但沒有法律依據,城管部門終究難以更好地完成工作。如果條件不成熟,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趨於成熟,還是應儘快出臺全國統一的城管法。

    確定13個管理領域

    涉及300余項具體事由

    北京為城管執法定規矩

    本報北京12月4日電 (吳兢、郭小照)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城管執法局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剛剛通過的《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科學界定了城管執法的職能範圍,確定為13個管理領域,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施工現場、流動無照經營和無證導遊等方面的相關處罰權,涉及300余項具體事由。明確城管相對集中處罰權限範圍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城管執法機關和相關部門對此不得擅自進行調整、變更。

    該辦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嚴格管理城管執法隊伍,該辦法明確規定,城管執法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刁難、謾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當事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的財物;索要、收受當事人及其家屬財物或接受其宴請等違法或者不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為的,將被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根據該辦法,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情形外,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至於什麼是“當場收繳的情形”,市城管局法制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包括3種情形:對20元以下罰款、對無照流動經營處罰的50元以下罰款、對當場不收繳以後難以執行的罰款。

    為了避免執法“盲點”,該辦法規定,執法區域相鄰的城管執法機關對流動狀態下發生的違法行為可以約定在適當的區域範圍內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管機關查處,其他城管執法機關予以配合。(吳 兢 郭小照)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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