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日前,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央行、稅務總局和國家統計局等九部門,聯合發佈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重點保障對象──
全國近1000萬戶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針對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過小的問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據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佔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這1000萬戶家庭將是今後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對象。
據建設部統計,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國656個城市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同時,保障管理工作將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保障方式──
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對群眾關心的保障標準和額度,《辦法》規定: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該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據了解,2007年全國計劃安排廉租住房資金達到70.4億元,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但要將廉租住房覆蓋面進一步擴大,今後五年每年的資金需求接近500億元。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了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於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將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保障公平──
廉租住房不得轉借、轉租
對新建廉租住房,《辦法》提出,其規劃佈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並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同時應當將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用地方面,《辦法》明確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
為保障公平、保證廉租住房真正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
廉租住房保障將繼續實行“先到先得”的輪候制。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凡申請貨幣補貼的,將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而實物配租將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因此,《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記者王煒)
責編:韓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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