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轟動一時的杭州5 7飆車案在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前,譚卓的父親進入法庭。(左一)
胡斌的母親進入法院。
廣州日報7月16日報道據新華社電 15日,曾經産生強烈社會反響的杭州“5 7”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下午2時結束。被害人譚卓親屬、生前同事,被告人胡斌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各界人士60余人旁聽了庭審。
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訴稱:被告人胡斌于2009年5月7日晚駕駛非法改裝車輛,從杭州市機場路出發前往西城廣場看電影,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時有互相追趕。
20時8分許,當行駛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大門口人行橫道時,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譚卓,造成譚卓顱腦損傷死亡。事發路段限速為50公里/小時。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委託鑒定,胡斌事發時車速為84.1~101.2公里/小時,對事故負全責。
法庭調查後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駕車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及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害人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應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也可認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胡斌駕駛非法改裝車輛、飆車、嚴重超速,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應對其從重處罰。
控辯雙方及訴訟代理人還圍繞車輛有無非法改裝、當時有無互相追趕及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等展開辯論。在胡斌作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本案將擇日宣判。
被害人家屬代理人:接受“交通肇事”罪名
昨天的庭審結束後,西湖區法院發佈了庭審通報,稱被告人胡斌及其辯護人對駕車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及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而被害人譚卓的父親譚躍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應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胡斌駕駛非法改裝車輛、飆車、嚴重超速,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應從重處罰。
譚躍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魏勇強律師告訴早報記者,他們最終認同了檢方“交通肇事罪”的起訴罪名,認為此案應屬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原因則有三:胡斌屬嚴重超速,“接近100%”;胡斌是在和人飆車;胡斌是為取樂而飆車。
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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