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7月2日報道 就周傑撞車事故,昨日,北京市交管局朝陽交通支隊宣佈責任認定結果:周傑負主要責任,出租車司機高某負次要責任。結果還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傑事發時屬飲酒駕車;周傑未履行保護現場、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屬棄車逃逸。
事發後周傑返回家中
市交管局通報了事故經過:6月2日3時45分,周傑駕駛未懸挂車牌的奔馳車,由南向北行至高碑店北路115路公交總站處,適有高某駕駛的捷達轎車(內乘兩名乘客)由北向東左轉彎,周傑發現後,在採取制動措施過程中,車輛前部撞在高某所駕車輛右側,致使捷達向左側翻,高某及車內兩名乘客受傷。事故還造成兩車嚴重損壞,路口東北角護欄損壞。周傑以周姓名義報警後離開現場,直至事發12小時後(即6月2日16時許),自行到朝陽交通支隊接受調查。
交管部門通報稱:辦案交警多次撥打周傑報警電話、到其車輛登記地址上門查找,採取多種方式反復跟周傑聯絡未果。後經調查,事發後,周傑返回家中(非車輛登記地址),接近中午自行前往醫院,直至當日下午4時許自行來到朝陽交通支隊。
處罰結果近日將發佈
市交管局透露,責任認定後,當事人如無異議,交管部門將在五日內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有異議,可在三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結論作出後的五日內,交管部門將予以處罰,並及時公佈處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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