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5月14日電(記者 袁爽 實習生 陳穎 通訊員 咏法)最大的28歲,最小的不到17歲,為了不勞而獲敲詐他人錢財,將自己的手敲斷 “碰瓷”,專門敲詐無牌無證的電動三輪車。近日,浙江省溫州永嘉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對這夥“碰瓷”青年予以判決。
據悉,2008年12月小青年張某敲斷手臂,與鄧某、向某、彭某等人來到溫州永嘉縣甌北鎮一家醫院附近的路上,看見有一輛無牌無證的電動三輪車經過,張某便碰上去假裝摔傷。向某上去要求司機將張某送醫院檢查,幾人採用要報警、報復和口頭威脅的手段,向司機詐取現金7500元。乘張某手臂沒好,鄧某、彭某、向某、張某採用同樣的方法連續作案,專門在醫院附近向無牌無證的電動三輪車司機下手,利用司機無牌無證駕駛害怕處罰的心理,又接連成功敲詐了10000元。
張某斷骨痊癒後,鄧某等人另找來新人陳某,為了向司機敲詐更多的錢財,他們劃破張某的手指,背著司機在陳某的尿液裏滴入血拿去檢驗,後以陳某被撞成腎出血為由,採用威脅手段向司機詐取現金1200元。
當晚,陳某因悔罪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本案其他五名同案犯,隨後如實供述了其參與的犯罪事實。
綜上,鄧某、向某、彭某、張某參與作案六次,涉案金額25900元;劉某、陳某參與作案三次,涉案金額8400元。
法院認為,鄧某六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使用威脅、要挾的手段,勒索他人財物,其中鄧某、向某、彭某、張某涉案數額巨大,劉某、陳某涉案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故法院判決如下:鄧某、向某、彭某、張某、劉某、陳某均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四年四個月、四年、二年六個月、二年、六個月。(完)
相關鏈結:
責編:樊靜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