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訊 國務院昨天作出了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昨天(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近期,成品油、天然氣、電力價格不得調整,供氣、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以及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不得提高,保持醫療服務價格穩定。尿素、磷肥等化肥價格也要保持穩定,確因成本上升需調整的,必須按規定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根據規定,近期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人民群眾生活必需品生産企業實行提價申報,達到一定規模的生活必需品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制度。
國務院作出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實習記者張楠)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