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化冰)小梁今年18歲了,她的父母離婚時,達成協定,每個月父親老梁給付小梁一定的撫育費和教育費。可後來小梁考上北京的一家大學後,支付學費讓她很吃力,就同父親討要,遭到拒絕後,小梁兩次將父親告上法院。最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老梁于本判決生效以後,10日內給付其女兒小梁14400元教育費。
4年前為撫育費生母告生父
據了解,小梁住在沙河口區,她母親是工廠的下崗工人,父親在大連一家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小梁的父母協議離婚,小梁隨母親一起生活,老梁每月負擔撫育費100元。小梁母親覺得不夠,就將此事起訴到法院,2003年10月,經過法院判決,老梁每月負擔的撫育費增至380元,自2003年9月起,一直到小梁獨立生活為止。除此之外,根據小梁母親的要求,當場一次性支付撫育費和教育費共3100元。
為教育費女兒告父親
2004年9月,小梁考入了北京某大學。去北京上大學後,明顯感到教育費的不夠。2006年12月,小梁再次將父親告上當地法院,要求父親支付4萬元的教育費,理由是,自己在體育大學讀書,每年的學費2萬元,應由父母均擔。老梁並未接受這個要求。
原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後,認為小梁起訴的證據不足,於是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接到這個判決書以後,小梁對判決結果不服,又將父親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今年9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關於小梁的教育費問題,在一審的時候,小梁提供了4張收款存根和1張收據,其中有2張存根蓋有北京某大學學校的印章,合計為28940元。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梁某還提供了6張收款存根,約8萬元。存根多為複印件,剪切形成,來源不明。
法院認為,當事人起訴,應該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原告小梁在父母離婚後,跟隨母親生活,在情況發生變化的時候,可以要求父親增加撫育費和教育費,但是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關於學費費用,小梁在訴訟中提供的多份證明,多為複印件,剪切形成,不符合證據形式要求,其證明力法院不予確認。
終審判決令母女滿意
對在一審時候提供的蓋有原始印章的交款存根可以確認,該費用由撫養人平均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老梁于本判決生效以後,10日內給付其女兒小梁14400元教育費。小梁和她的母親對這個終審判決感到滿意。
更多社會新聞:
責編:趙德禮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