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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一男子在陳水扁寓所縱火遭起訴 判刑兩年半

 

CCTV.com  2007年12月18日 02:34  來源:中新網  
[內容速覽]  台灣男子子徐禮聖今年六月間,在陳水扁位於台北市民生東路的舊寓所縱火,造成遮雨棚、樓梯玻璃燒燬,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民生寓所為公寓式集合住宅,一旦火勢延燒,將有波及樓上或旁邊住戶的可能。

  中新網12月17日電 台灣男子子徐禮聖今年六月間,在陳水扁位於台北市民生東路的舊寓所縱火,造成遮雨棚、樓梯玻璃燒燬,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宣判,判處徐禮聖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據臺“中央社”報道,三十二歲的徐禮聖因對陳水扁不滿,今年六月間攜帶兩桶瓦斯和一把生魚片刀,至陳水扁民生寓所附近,購買九五無鉛汽油、濕紙巾和瓶裝飲料製成汽油彈,並先後將打開的瓦斯桶和點燃的汽油彈擲向寓所。幸經及時撲滅火勢,僅造成遮雨棚、樓梯玻璃燒燬,沒有人員傷亡,也未及于建築物主要結構。徐禮聖犯案後主動自首。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民生寓所為公寓式集合住宅,一旦火勢延燒,將有波及樓上或旁邊住戶的可能。雖然徐禮聖辯稱,因知道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和夫婿趙建銘已搬離寓所,才對無人居住的住宅放火,但他的行為很有可能延燒到其它供人使用的住宅,因此認定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另外,被告辯護律師宣稱,徐聖禮放火時精神狀態並非正常。但法院認為,徐聖禮犯案過程條理清楚,顯示能掌握自己行為,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因此被告辯護律師就被告精神狀態免責的主張並不足採。

  法院認為,民生寓所僅有屋外部分區域遭燒燬,並未波及本體建物,因此被告所犯放火罪為未遂,且徐聖禮在犯案後主動向偵查機關自首,得減輕刑度。

  然而,被告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地院判決確定,並於2002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先加減刑度,判處徐聖禮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沒收作案用打火機一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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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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