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騙補償 農民淪為貪污犯
按照刑法理論,“吃公家飯”的人才可能犯貪污罪。日前,南岸區法院卻以貪污罪,分別判處兩個農民有期徒刑3年。原來,兩個農民通過修改火化證的方式,夥同徵地人員騙取了國家12萬多元安置補償款。
南岸區迎龍鎮清油洞村村民趙治清2004年12月4日死亡,同村村民李生雲2004年7月9日死亡,至今,當地村民閉著眼睛都能説出兩人的安埋之地。然而,兩人的兒子向徵地部門出具的火化證卻寫明,趙治清的死亡火化時間是2005年12月4日,李生雲的死亡火化時間是2005年7月9日。
難道死亡一年後才火化?趙治清的兒子趙成平和李生雲的兒子李田華事後交代,他們提交的火化證是花200元在南坪找假證販子辦的,目的是讓他們死去的父親多“活”一年,並讓徵地部門相信了他們的父親活到了火化證上的時間。兩人為何這樣做?法院透露,是為了騙取國家補償款。
據介紹,2003年8月,政府決定修建南岸區迎龍湖水利工程,並成立國有獨資的迎龍湖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只有在徵地實測時間(2005年6月)之後活著的村民,才能享受安置補償。
趙成平交代,他當時聽其他村民説,像他父親這種情況,如果想一下辦法是可以得到補償的。經人指點,他找到了迎龍湖公司徵地部工作人員張長倫。
趙成平稱,他找到張長倫後,對方當時提出只要給兩萬元,就能讓他的父親得到補償。
法院審理查明,張長倫和趙成平、李田華共謀去搞一個假火化證,把兩個死者的火化時間延後了一年。趙成平、李田華憑偽造的火化證,分別騙領了6萬餘元安置補償,各自給了張長倫兩萬元和三萬元。
法院還查明,張長倫是迎龍湖公司聘用人員,直接參與了趙成平、李田華家的實測工作。法官表示,張長倫作為受國有公司委派而參與徵地拆遷工作的人員,具有對村民財産、安置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的職責,同時還具有協助政府部門核實村民真實情況的責任。但其利用職務之便,騙領國家補償12萬餘元,已構成貪污罪,是該案主犯。趙成平、李田華夥同張長倫騙取國家補償款,屬於貪污共犯。
經審理,法院判處張長倫有期徒刑6年,沒收5萬元非法所得;分別判處趙成平、李田華有期徒刑3年,沒收違法所得。 記者 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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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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