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就陳水扁所涉“機要費”貪腐案等四項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陳水扁無期徒刑。
這是2008年11月11日,台灣檢方特偵組聲請收押陳水扁時,戴上手銬的陳水扁走出特偵組的場景(資料照片)。新華社發
新華網台北9月11日電 台北地方法院11日下午就陳水扁所涉“機要費”貪腐案等多起弊案作出一審判決,裁定陳水扁貪污、洗錢、受賄、偽造公文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
台北地院裁定,陳水扁因在“機要費”貪腐案中犯貪污、偽造公文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洗錢案中犯洗錢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龍潭購地弊案中犯受賄罪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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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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