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醉駕寶馬致6死7傷案一審宣判,司機投案獲刑6年半,6被告共同賠償189萬多元。
醉駕寶馬致6死7傷
此案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1月21日22時10分許,在310國道879公里處,三門峽市民張彥青駕駛兩輪摩托車與同向行駛的王豐勤駕駛的桑塔納2000型轎車發生輕微事故,雙方分別叫來朋友共十余人在事故現場協商處理。
當日23時20分許,王衛斌醉酒後駕駛豫MC9999號寶馬730型轎車,沿310國道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行至此處時,與停在超車道上的桑塔納轎車及現場協商事故的人員相撞,致6人當場死亡,王衛斌等7人受傷。
王衛斌在事故發生後棄車離開現場,並與22日淩晨2時到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後經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衛斌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王豐勤、張彥青共同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案發後,王衛斌的親屬繳納賠償款60萬元。今年3月18日,公訴機關以王衛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湖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共賠償189萬多元
今年4月13日,湖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案件審理中,王衛斌辯稱事故發生後其沒有逃逸,對指控的其他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王衛斌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6人死亡、7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認定其逃逸的指控證據不足。王衛斌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輛,違章情節惡劣,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後果極為嚴重,縱觀全案,社會危害大,依法對其應予從嚴懲處。
昨日,記者從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作出有期徒刑6年半的判決。此案宣判後,王衛斌沒有表示提起上訴。
另外,此案的民事賠償部分6月30日已經開庭審理。8月17日,法院依法判令肇事司機王衛斌、寶馬車主張佳佳、桑塔納轎車司機王豐勤等6名被告,賠償6名死者親屬共計1890974.15元,賠償傷者孫邦成5265.79元。(河南商報)(商報記者 張毅力 通訊員 柯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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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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