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記12分。
江寧“6-30”慘案仍歷歷在目,可這麼大的驚天慘禍帶來的教訓仍舊有人視而不見。昨日有不少讀者和網友表示,我國交通法對於酒後駕駛的處罰偏輕,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太小,“應該讓他們終身不能摸方向盤!”
馬勇律師:
應追罰“勸酒者”
江蘇南京天聽律師事務所馬勇律師痛心地説,在我國即使醉酒後駕車,頂多不過是暫扣半年的駕駛證,半年後又可以照樣開車了。即使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也可在兩年後再次申領。我們應該借鑒其他國家的重罰措施。
除了延長禁駕期、延長限制人身自由期限、提高罰款數額、對造成人身傷亡的處重刑外,還有必要擴大處罰對象,比如日本對醉酒駕車的還要追究向司機提供白酒者的責任。
馬勇認為,我國勸酒風氣比較嚴重,因此要擴大處罰的對象,對酒後駕車者,不但要處罰其本人,也應當處罰共同飲酒的人,在民事上要求這些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在行政上要對這些人處以罰款或者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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