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內蒙古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一起搶劫案件,被告人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00元。
家住內蒙古莫旗尼爾基鎮的被告人潘某今年剛滿十五歲,捕前係莫旗某初中學生。經法庭審理查明,從2008年10月6日至2008年12月29日期間,被告人跟蹤、尾隨單身女性,先後對12人進行了瘋狂搶劫,經價格鑒定,所搶物品價值9080元。以上款物已由被告人潘某母親折價全部賠償給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案發後,被告人潘某未滿18周歲,且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現被害人都得到了賠償,並提出諒解書,要求對被告人潘某從輕處罰,鋻於以上情節對被告人潘某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故做出了如上判決。 (作者: 徐慶禮 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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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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