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上海5月21日電(吳艷燕包蹇)2名中石化員工經預謀,糾集同事、油船船主、加油站老闆等8人,裏應外合竊得存放在公司的58噸航空煤油。上海市二中院今天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以職務侵佔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8名被告人作出的判決決定。
去年8月,中石化上海高橋分公司煉油事業部2#聯合罐區班長備員陳清和同一灌區貯罐工王厚慶商議,欲利用陳清主管罐區油罐及設備,能打開17#罐區航空煤油罐閥門的職務便利,將浦東機場航空油料公司存儲在中石化高橋分公司煉油廠油罐內的航空煤油竊走獲取利益。此後,陳清、王厚慶糾集同事鄔方達,上海富華石油運輸公司職工蔡裕勤,浙德清油012號油船船主孫子興,中石化上海儲運配送分公司高橋石油站碼頭收發員俞能祥、倪偉鑫以及銷贓對象吳江市蘆墟鎮長虹加油站業主陸元林實施犯罪。
去年9月4日晚11時許,陳清打開油罐閥門,俞能祥在倪偉鑫的配合下打開高橋石油站碼頭閥門,共同將罐區儲存的價值50余萬元的58噸航空煤油裝至孫子興駕駛的油船內。次日,孫子興以每噸6500元的價格將竊得的煤油銷贓給陸元林,得贓款37.7萬元。
事後,8人分得9.2萬至2萬元不等數額贓款。當月7日,孫子興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此後,陸元林、陳清、倪偉鑫、蔡裕勤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王厚慶、鄔方達在回上海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今年3月,原審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陳清、孫子興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鄔方達、蔡裕勤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2年6個月;判處王厚慶有期徒刑3年;判處俞能祥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倪偉鑫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陸元林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孫子興、王厚慶不服判決,上訴否認各自主犯身份,要求二審在量刑上重新予以考慮。
該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顯示,上訴人孫子興、王厚慶和原審被告人陳清不僅事先預謀並有明確分工,在犯罪過程中相互配合,積極實施犯罪,應認定為主犯。原審法院根據孫子興、王厚慶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具有自首、退贓等情節,已對孫、王減輕處罰,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二審不予准許,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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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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