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公佈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國務院昨日公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刪除了草案中流動人口超生按戶籍地標準徵費的規定。《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去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由國家人口計生委報送的草案,該草案對超生的情形規定,由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其戶籍所在地徵收標準,並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
此次公佈的《條例》中,關於此項內容的規定已被刪除,目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規定仍應執行2002年國務院公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操作,該辦法根據生育行為發生地確定徵收標準,如果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政府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若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政府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而如果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均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者按當地標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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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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