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文號相同而結果不同的判決書和法官與當事人所簽“不追究”協議
□首席記者劉忠文圖
核心提示
同一案件,同一判決時間,同一文號的兩份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迥異,因此,當事人嘲弄製造“鴛鴦判決書”的法官“荒唐至極”,“寫作”了當代版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更荒唐的是,為避免被追責,法官還和當事人簽訂了“不追究協議”。
至今,這起合夥糾紛官司歷經5年仍未有結果,當事人因此心灰意冷。記者在調查中獲悉,製造“鴛鴦判決書”的法官因違法審判已被行政記大過,但在接受採訪時,他卻稱自己冤枉。
登封驚現“鴛鴦判決書”
4月上旬,一名面色疲憊、名叫武保的男子來到報社,掏出兩份判決書給記者看。
記者發現兩份判決書文號相同,覺得有點匪夷所思:反映問題拿一份判決書不就行了?
他表情木然地説:“仔細看,你就能看出問題來了。”
這是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兩份同一文號的民事判決書,文號都是“(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號”,製作時間均為2005年7月18日,頁碼均為6頁。案由是煤礦合夥糾紛,“A版和B版”兩份判決書前5頁內容幾乎一致,但最後一頁,特別是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自相矛盾。判決書顯示,此案的審判員為韓錦喜。
如果武保提供的兩份判決書沒有造假,就意味著這是罕見的“鴛鴦判決書”。
武保對提供的材料寫下“完全真實”的保證書,並稱若造假願承擔法律責任。他説:“對這個荒唐至極的事兒,我們已從當初的吃驚變成了如今的麻木。”
武保説,法官韓錦喜今年應該有60歲了。
誠如是,一名老法官怎麼能、為什麼會作出此等事來?
煤礦經營不善起訴訟
武保等4人是2005年3月把王闖志訴至登封市法院的,同案還列出了4個第三人。
記者從當初訴狀中看到,包括武保和王闖志在內的7人合夥出資開辦登封市潁陽鎮王堂煙煤礦,由於銷售形勢不好,管理混亂,1990年9月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同意,由被告王闖志獨立承包管理該礦,被告按年度給原告支付承包款,自擔該礦全部債務。2004年7月,王闖志不經原合夥人協商同意,與本案第三人韓某共同做主,將該礦以400萬元整體轉讓給本案第三人王某,王某又以500萬元整體轉讓給本案第三人宋某,宋某又在2005年3月底以700萬元整體轉讓給另一個本案第三人。武保等4人認為,王闖志的行為直接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轉讓王堂煙煤礦的行為無效,該礦歸原合夥人共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據調查,此後,登封市法院將此案交由盧店中心法庭審理,適用了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韓錦喜獨任審判,2005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
判決書倆版本倆結果
2005年8月3日,武保等4原告收到了“(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號”判決書(下稱00546號判決書)。他們很高興:勝訴了。
判決書上説,經審理查明,1987年至1989年間,包括原告、被告在內共7人合夥投資共同開辦了登封市潁陽鎮王堂煙煤礦,經申請登記為集體性質。後因銷售形勢不好,經營不善,合夥人于1990年9月開會制定了承包協議,決定將該礦承包給合夥人中的不特定個人經營,王闖志據此協議承包該礦,另有兩人自動退夥,4原告在礦上繼續工作,每月領取1000元工資。但協議同時規定合夥人在5年內每人每年應向礦上籌集資金1000元,自動不幹者,籌金可免,但工資和入夥的本錢全部取消。這對退夥者顯然不利,由於自動退夥將蒙受巨大經濟損失,4原告既不退夥,也不主動投資。被告王闖志為繼續經營,未經4原告同意,約第三人韓某投資入夥,2004年7月又與韓一起約另一個第三人參加該礦管理。4原告多次要求王闖志對該礦的賬目進行清算,王闖志勉強同意後又反悔。另查明,2004年10月以後,本案幾個第三人陸續對該礦實施管理,王闖志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確認合夥成立,合夥關係一直延續至今(注:指判決時間)並且從未了結合夥事務。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第三人之間轉讓煤礦行為無效,因其所舉“煤礦轉讓協議”和第三人出具的“煤礦合夥協議”相矛盾,都缺少原始證據,法院未作支持,但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不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增加合夥人的行為無效……
判決確認該礦歸被告王闖志和武保等4原告共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原、被告共擔。
武保等人高興早了,此時他們尚不知道,這僅僅是個“A判決”。
2005年8月19日,他們又收到文號也是00546號的判決書,大部分內容基本相同,但判決結果卻不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他們又“奇跡般”地敗訴了。
法官簽訂“不追究”協議
進一步調查中,記者發現了更荒唐的事:為避免製造“鴛鴦判決書”被追責,法官韓錦喜居然與本案原告簽訂了一份“不追究”協議。武保説,他公開這份協議,一是因為韓錦喜沒有履行承諾,二是想證明“鴛鴦判決書”事件的真實性。
武保等人收到“B判決”後很吃驚:“同一法院、同一製作時間,同一文號,同一審判員,大部分內容基本相同,只有判決部分的內容完全相反,前一個原告勝訴,後一個原告敗訴。”
但武保等人在收到“B判決”後卻暫時“認可”了。為什麼呢?
武保等人告訴記者,當時韓錦喜給他們解釋説,王闖志不是欠了你們的錢嗎?把款給你們要回來就算了。武保等人考慮到,只要韓錦喜能替他們要回來錢,咋判決也無所謂,就同意了“B判決”。2005年8月之後,武保等人幾次找到韓錦喜要錢。韓錦喜告訴他們:“知道你們老虧,保證把款給你們要回來。”
據稱,在此之後,韓錦喜怕武保等人告發“鴛鴦判決書”被追究責任,武保等人怕韓錦喜的承諾不保險,就于同年11月12日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登封市人民法院在同一時間內,下達了結果不同的兩份判決書……由老韓保證將煤礦欠4原告的68萬餘元如數討回後,4原告只按一份判決書(對待),永不追究此事。韓錦喜作為甲方,4原告作為乙方,在這份協議上分別簽字。
但武保等人沒交出“A判決”。
如果韓錦喜隨後真能幫武保等人要回來錢,也許這份協議永遠不會見天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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