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五月十六日電 (記者 楊洋)記者十六日從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十五日對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原副州長、雲南省農墾集團原副總經理查克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查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主審法官介紹,證據表明查克在一九九九年到二00八年任西雙版納州副州長和雲南農墾集團副總經理期間,多次受賄、索賄共三百九十三點七萬元人民幣、一萬美元、五萬港元和價值人民幣二點三萬元的物品。查克今次所受十五項受賄指控,大部分和他曾負責的領域或者項目有直接關係。
庭審中,被告人查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其辯護律師則認為,起訴書指控的十五項事實,有十四項指控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稱大部分行賄人送錢的目的是為了搞好關係和協調關係,或者是逢年過節時的相互探訪,在大多情況下,被告人查克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不具備構成受賄罪的主體資格和客觀方面要件。除此之外,辯護律師還認為,被告人查克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交代檢察機關已經掌握和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受賄的犯罪事實,同時向檢察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主動提出退還剩餘非法所得,且屬於初犯、偶犯,請求法庭,給予從輕處罰。
對此,法院認為,被告人查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以及職務上所形成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查克在未採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查克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並有索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由於受賄罪的特殊性,被告人交代的犯罪事實必定會涉及行賄人等相關涉案人員,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於法無據。同時對其提出的被告人查克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護意見,因與查證的事實不符,法院也不予採納。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查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涉案的所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追繳並上繳國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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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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