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西雙版納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隆重召開,但有兩名人大代表缺席——因觸犯法律,兩人于2月13日被罷免人民代表資格。2月13日,西雙版納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3號公告: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景洪代表團代表歐保明、周志宏因觸犯法律,已經景洪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代表資格。
景洪市政協原主席受賄近55萬被判5年
歐保明 1962年生於景洪市一個偏僻的鄉鎮,先後擔任過鄉鎮副鄉長、鄉長、書記、西雙版納旅遊度假區計劃規劃部部長、市國土局局長。2003年6月任景洪市政協副主席兼任市財政局局長。2008年1月30日當選為市政協主席,是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十一屆人大代表及州、市兩級政協委員。
在別人眼中仕途一片光明的歐保明,卻在1996年至2008年,擔任景洪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政協副主席兼財政局局長、市政協主席,及先後兼任思小公路徵地拆遷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景洪電站水庫淹沒區徵地拆遷安置小組副組長、橄欖壩電站建設徵地移民安置小組副組長等職務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46923.02元。
去年6月20日, 西雙版納州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決定:確認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許可檢察機關對歐保明採取強制措施,並暫時停止歐執行州十一屆人大代表職務。
去年11月11日,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歐保明涉嫌受賄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中,歐保明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沒有異議,只是認為都是朋友往來,而且自己收到錢後,許多都用於了農村建設和扶貧,希望法庭能從輕和從寬處理。
幾天后,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歐保明有期徒刑5年,並沒收非法所得606928元,並處沒收財産20萬元。歐保明沒有提出上訴,法院一審判決生效。
景洪市水利局原局長受賄11萬被起訴
周志宏 1964年1月1日出生於雲南省景谷縣,原景洪市水利局局長、西雙版納州第十一屆人大代表,景洪市第四屆人大代表。2008年7月9日因涉嫌收受賄賂被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批准逮捕。
2008年8月28日,西雙版納州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決議:確認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許可檢察機關對周志宏採取強制措施,並暫時停止周執行州十一屆人大代表職務。
2009年2月19日,周志宏涉嫌受賄案在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08年,周志宏先後6次收受版納興隆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張家光(另處)好處費共46000元;2006年至2008年,周志宏先後5次收受彌渡縣第八建築工程公司項目經理趙乾好處費共43000元;2005年和2006年,兩次收受景洪市項目經理梁其東20000元;2008年,收受雲南北水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董金洪和版納創業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經理徐定榮總計5000元。
而周志宏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梁其東送的10000元和趙乾送的20000元,是對特定活動項目的資助,周志宏只是經手人;而收受徐定榮的2000元只有被告供述,無其他證據證實。另外,周志宏在被拘留前一天,就向偵辦單位如實、主動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應視為有自首表現。
法庭將擇日宣判。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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