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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賣身“婚書”精選:“與伊婚娶 終身使用”

 

CCTV.com  2009年09月09日 09: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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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身文書與婚姻(變例婚)文書所見女性的地位與權利

  在現存的明清契約文書中,保留下來許多賣身文書明清時代人身買賣文書的研究,起步較早。1935年,日本學者仁井田陞發表了《明清時代の人売及人質文書の研究》(一、二、三)(《史學雑志》第46編,1935),對於明清時代的賣身文書及明清國家對於賣身、典質行為的態度做出過全面、詳實的分析。20世紀80年代以後,韋慶遠等著的《清代奴婢制度》(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韓大成《明代的奴婢》(韓大成:《明代社會經濟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都利用過賣身文書研究明清時代的奴婢制度。今堀誠二:《中國封建社會の構成》(東京:勁草書房,1991)也有專章討論清代的賣身文書。以及與招贅、招夫有關的婚姻文書。這部分文書對於理解明清時代中國社會的身分關係的形成,以及女性在身分關係形成過程中的地位與作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篇所包含的身分文書包括家內奴婢與世仆(佃仆、莊仆)兩大人群,這兩大人群有關聯,也有區別。奴婢一般是家內使用,有嚴格的人身隸屬關係。而世仆則是與主傢具有一定人身依附關係的人群,但這部分人群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世仆的形成除了“葬主山”等經濟原因外,奴婢分居也是世仆形成的一個方面。下面將以文書為中心,探討與女性有關的奴婢買賣與莊仆婚姻問題。

  賣身“婚書”

  關於賣身婚書研究,參照阿風《賣身“婚書”考》(《明史研究論叢》第七輯,紫禁城出版社,2007)。

  “婚書”,按照人們一般的理解,當然是“合二姓之好”的憑證,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建立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關於婚姻形式與婚書的研究,參照仁井田陞《支那身分法史》第五章“婚姻法”;陳鵬《中國婚姻史》(中華書局,1990);郭松義、定宜莊《清代民間婚書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然而,現存的明清時代徽州文書中卻有稱為“婚書”的賣身文書。例如,安徽省博物館收藏有明朝嘉靖三十年《胡音十賣男婚書》《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一集),第551頁。:

  立賣婚書十二都住人胡音十,今因缺食,夫婦商議,自情願將男胡懶囝,乳名昭法,命係辛醜年三月十五日申時,憑媒説中出賣與家主汪名下為仆,三面議作財禮銀參兩伍錢整。其銀當日收足。其男成人日後,聽從家主婚配,永遠子孫聽家主呼喚使用,不得生心異變。如有等情,聽從家主呈公理治。恐後無憑,立此賣男婚書存照。

  長命富貴

  婚書大吉

  嘉靖三十年二月三十日立婚書人胡音十

  婚〔媒〕人胡永道

  中見人汪玄壽

  這份被稱為“婚書”的文書中使用了“憑媒”、“財禮銀”、“媒人”等與婚姻有關的詞語,但實際上卻是一份賣身文書。胡音十夫婦共同商議,由胡永道為介紹人,汪玄壽為中見人,將10歲男嘉靖二十年為辛醜年,而此文書訂立於嘉靖三十年,所以當時胡懶囝已經10歲。胡懶囝出賣給汪姓家主作為奴僕,賣價銀是3兩5錢。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有《萬曆十六年潘應武立婚書》《宋元明編》卷三,第204頁,則是賣仆“婚書”:

  七都立婚書人潘應武,今憑媒原用財禮銀買地仆王天福男來法,年方拾壹歲。自願出賣與拾二都汪名下為仆,憑媒參面議作進值財禮銀貳兩壹錢整。其銀、婚書當日兩相交付。其仆出賣之後,一聽買人隨即領去用。日後成人長大娶妻,完聚汪家住屋,並無回宗異説。今恐無憑,立此婚書為照。

  萬曆十六年四月拾參日立婚書人潘應武(押)

  中見媒人吳囝兒(押)

  李記囝(押)

  潘應武“原用財禮銀買地仆王天福男來法”,再“憑媒”立“婚書”出賣與汪名下為仆。得財禮銀2兩1錢。上引兩份賣身文書,皆稱“婚書”,卻與婚姻無關。在現存的明清徽州文書中,有很多此類文書。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些文書的性質以及明清時代的人身買賣情況,有必要考證賣身“婚書”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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