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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規定館長是駐外外交機構的行政首長

 

CCTV.com  2009年10月31日 20:4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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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王飛 黃小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3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該法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館長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各項工作。

  法律指出,館長是駐外外交機構的行政首長。法律還對各類駐外外交機構的行政首長予以明確:特命全權大使為大使館的館長;代表為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機構的館長;總領事為總領事館的館長;領事為領事館的館長。

  法律還規定,館長缺位或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的人員代理館長行使職責。館長應當向派出部門提交到任和離任的書面報告。館長應當按期回國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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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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