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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人員不得在國外工作期間辭職

 

CCTV.com  2009年10月31日 17: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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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31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今日介紹,駐外外交人法規定,駐外外交人員要恪守各項紀律,其中包括服從調遣、遵守駐外外交機構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嚴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國外工作期間辭職。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天下午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許安標介紹,權利和義務都是立法的重點,是立法中的核心內容,駐外外交人員法也不例外,它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明確作為駐外外交人員這樣一個特殊身份所具有的義務和權利。

  許安標解讀説,一般法律在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時候,都是先規定權利後規定義務,但是駐外外交人法則是先規定義務後規定權利。與此相對應的公務員法、檢察官法、法官法都是先規定義務後規定權利。

  “這僅僅是順序上的變化嗎?不是,它更強調的是一種責任,就是作為駐外外交人員具有不同於一般公民的義務、紀律和責任。首先要為國家服務,為人民服務,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許安標説。

  許安標介紹,駐外外交人法對駐外外交人員的義務、權利做了全面的規定,就義務來講,規定了八項,主要是四個方面:

  一是忠於祖國和人民,維護國家根本利益。駐外外交人員在遠離祖國的環境下工作,他們的一舉一動是中國形象的代表,是中國形象的窗口,因此特別強調忠於祖國和人民,維護國家根本利益;

  二是忠於憲法和法律;

  三是忠於職守、勤勉盡責,努力完成各項工作;

  四是恪守各項紀律,其中包括服從調遣、遵守駐外外交機構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嚴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國外工作期間辭職。

  許安標介紹,駐外外交人員也享有相應的權利,法律上規定的權利有五項,概括起來也是四個方面:

  一是工作條件保障權,即有獲得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適應的條件的權利;

  二是有權獲得與常駐國外工作、生活相適應的工資、福利保障待遇,專門有一章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與福利;

  三是身份保障權,也就是作為公務員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即常任制,駐外外交人員是公務員隊伍中的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他們在駐外外交期間不被辭退;

  四是職業發展權,這裡保證他們參加培訓的權利,通過培訓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駐外外交人員法後面各章對這些權利又規定了各項具體的制度、措施,以保障落實。(據中國網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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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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