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4號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條例全文<<<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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