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19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根據條例,四類人今後將不能擔任保安員。
《條例》規定,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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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根據條例,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點擊查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4號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點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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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點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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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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