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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定交通肇事後報警不能認定為自首

 

CCTV.com  2009年08月27日 09: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廣播網  

  中廣網杭州8月26日消息 (記者張國亮) 近幾年來,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達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最近,重大、惡性交通肇事案件頻發,人民群眾對此反響強烈,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統一執法標準,依法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擊嚴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今天公佈《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緩刑的適用、自首的認定、人身損害賠償與量刑、無能力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問題上有了規範性指導意見。

  詳盡列舉“不適用緩刑”的11種情形

  據了解,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70%以上被浙江省法院判處緩刑,有的法院達90%以上。為防止緩刑適用過多過濫,浙江省高院規定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有出於追逐取樂、競技、尋求刺激等動機,在道路上超速行駛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後逃逸的;斑馬線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等6種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

  同時,浙江省高院還規定,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或者無駕照駕駛機動車,或者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安全設施、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而駕駛,或者嚴重超載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曾因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過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曾因此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又犯交通肇事罪的“屢教不改者”、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者,一般也不適用緩刑。

  交通肇事後報警不能認定為自首

  據了解,以前許多案件是因為交通肇事報警被認定為自首,從而判處緩刑,死了人也不須坐牢。浙江省高院規定,交通肇事後報警並保護事故現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後必須履行的義務,且刑法已將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浙江省高院出於打擊嚴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觀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統一規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而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向有關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輕處罰,一般不予減輕處罰。對於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情節的,不適用緩刑。

  防止“以錢抵刑”加強司法救助和民事賠償執行力度

  意見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如能及時足額賠償,有利於安撫被害人或其親屬。省高院寬嚴相濟,明確規定對民事賠償積極,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諒解的,一般應在量刑時有所體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後果不是特別嚴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還可適用緩刑;但要防止産生“以錢抵刑”的負面影響,對那些犯罪情節惡劣、影響極壞、造成後果特別嚴重的被告人,從輕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從輕處罰。對於基本未賠償的,或者隱匿財産逃避賠償的,要酌情從重處罰。

  為保護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利益,浙江省高院還強調加強民事賠償執行力度,並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給予司法救助。

  只有財産損失的交通肇事定罪問題

  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公共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屬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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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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