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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交通肇事法律適用不統一致公眾質疑司法公正

 

CCTV.com  2009年08月25日 13:4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半月談   

  立法不嚴 車禍不止

  記者 余靖靜 方益波

  2009年以來,杭州、南京、上海等地接連發生超速、酒後駕車撞人致死的惡性交通事故,慘禍頻發一再引發社會輿論關於加大交通肇事行為懲治力度的呼聲,而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不統一現象也屢遭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有關專家和社會人士呼籲,在交通文明意識、公民道德素質與汽車數量高速增長不相匹配的現實情況下,立法建設滯後是放任“馬路殺手”的主因,司法環節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容易損害司法公信力,國家相關部門應從這些方面入手,迅速完善、健全交通法規,提高交通違法犯罪的成本。

  處罰無力導致交通慘劇頻發  

  今年8月4日晚9時許,29歲的杭州市民魏志剛駕駛保時捷越野車,在市區繁華路段斑馬線附近撞上橫穿道路的16歲外來務工者馬芳芳,馬後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魏志剛目前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保時捷案”發生後,許多人自然聯想到此前同城發生的“飆車案”。5月7日晚8時許,20歲的杭州市民胡斌駕駛三菱改裝跑車在市區超速行駛,撞死了行走在斑馬線上的譚卓,引發了國內外關注。“飆車案”發生不到3個月,罪犯胡斌入獄第5天,杭州就再次發生酒後駕車撞人致死的惡性交通事故,有網民大聲疾呼,“繼譚卓、馬芳芳後,法規調整還需多少行人生命?”

  其實,惡性交通肇事事故不僅發生在杭州。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司機孫偉銘無證、醉酒駕駛,肇事逃逸,致4人死亡,1人重傷。

  2009年1月21日,河南靈寶市司機王衛斌醉駕寶馬連撞多人,造成6死6傷的慘劇。

  2009年5月22日,上海司機慶某酒後駕車肇事,連撞4人,2人死亡。

  2009年6月30日晚,私營老闆張明寶在南京江寧區醉酒駕車,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壞6輛轎車,釀成5死4傷的慘劇,死者中還有一名孕婦。

  杭州“保時捷案”發生後僅一天,即8月5日晚,黑龍江雞西市又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50歲的張喜軍酒後駕駛一輛路虎越野車衝進夜市人群,連撞20多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

  8月6日晚,上海又發生一起酒後駕車奪命案,一名4歲男孩被撞死,3人受傷。

  雖然各方面一再宣傳酒後駕車的危險,但我國每年因醉酒駕車事故死亡的人數仍高達10萬人之多,平均每天全國就有277.7人死於酒後駕車。而近來連續發生的惡性交通事故,大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肇事司機都有過多次違規的不良記錄。魏志剛共有超速、闖燈等8次違章記錄;而孫偉銘半年時間裏就有10次違章記錄,而且從未經過正規駕駛培訓。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成林説,國內交警對於一般的酒後駕車,能採取的就是扣證、拘留,教育意義和震懾作用並不大。未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酒後駕車者最多面臨行政拘留15天和罰款2000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除逃逸致人死亡外最高刑期是7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明祥認為,當前交通慘劇頻發,與我國法律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處罰規定過低不無關係。“除非有逃逸行為,否則交通肇事罪量刑不會超過3年”。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鄒榮認為,目前國內相關的交通法規是對行為産生結果之後才進行法律懲罰,但是對於一些十分常見又危害巨大、並且可以預計到後果的違章行為,應該進行“過程性控制”,比如若達到一定程度,直接吊銷駕照。

  法律適用不統一導致公眾質疑司法公正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法律適用不統一是當前交通違法面臨的一個大問題,不同城市、不同罪名,各地判決差異甚大,由此帶來的爭議,已引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甚至屢屢出現“民意審判”。司法界人士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之間可能存在著差別,如果修改上位法,程序繁瑣,週期也較長,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統一法律適用,明確在什麼條件下適用交通肇事罪,在什麼條件下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胡斌駕駛改裝三菱跑車在杭州市區超速行駛、斑馬線上撞死行人後,民間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判決的呼聲很高。案發第三天即5月9日,當地著名網絡論壇——“19樓”曾發起一項“城市中超速飆車算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投票,5天內就有1442名註冊網民參與投票,其中選擇“危害公共安全罪”為1425人,佔98.82%,選擇“交通肇事罪”為17人,佔1.18%。網民“新鮮綠茶”説:“只有足夠沉重的違法代價,才能使那些人不敢為所欲為。”

  7月20日,胡斌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3年。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這個結果令很多人感到“沒有安全感”。有網民指出,2005年5月,胡華在杭州盜竊窨井蓋,沒有造成任何傷亡後果,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3年半有期徒刑。而胡斌“飆車”後果如此嚴重,獲刑卻反而更輕。還有網民指出,南京醉酒駕車造成路人5死4傷的肇事者最終被檢察機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為何胡斌案卻是交通肇事罪”?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法官潘波表示,胡斌案結果雖然沒有依從網絡民意重判,但判決確實比很多犯案情節類似的交通肇事案要重,是依法“頂格”處罰。據一些人士分析,如果該案沒有受到媒體普遍關注,根據法律,肇事者一方在賠償113萬元後獲緩刑、實際免去牢獄之災的可能性不是沒有。

  記者瀏覽網上社區發現,胡斌入獄後,網民認為富人階層“百萬賠償換取輕刑”的不滿情緒一直沒有消失。杭州8月4日發生“保時捷案”後,網民一方面怒斥魏志剛酒後駕車撞死行人的行為,一方面則調侃“保時捷比三菱更有錢,老爸拿出一百萬,撐死也就判3年”。

  劉明祥認為,如果要將交通肇事行為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踐中不是絕對不可以,只是難度很大。如何用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心態,實踐中是個難題。

  應從立法環節保護公民行路安全    

  多位受訪專家指出,面對汽車時代頻頻發生的醉酒、超速駕駛導致的惡性交通事故,解決的根本之道還是從立法上,通過增設罪名或者調高現有罪名的量刑幅度,來加大懲罰力度,體現對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等基本權利的維護。

  鄒榮表示,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司法部門要嚴格依據法的精神,作出經得起時間檢驗的公正判決。但是在立法上,一定要充分考慮快速發展變化的社會形勢,最大程度地體現民眾意志。

  劉明祥説,日本幾年前新修訂刑法時增加了一個新罪名“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其最高法定刑期可達十幾年,實施幾年來,有效遏制了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對此,我國刑法可以借鑒,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酒後駕駛、飆車等行為納入,作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過渡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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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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