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烏魯木齊8月4日電(李寧艷、孟令宇)烏魯木齊市首例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量刑的盜車牌案于日前審結,兩名偷車牌者一審分別被判刑八個月。
據了解,25歲的亞某聽説盜取車牌成本低、獲利大,即使被抓,最多也就是被拘留或罰款,因此,亞某夥同馬某在2008年12月6日至8日先後盜走露天停放的12輛車的車牌,並在這些車輛的擋風玻璃上留下索要贖金的字條。案發後,亞某和馬某二人共獲利500余元。今年6月10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檢察院以亞某和馬某犯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亞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雖以盜竊方式進行,但其盜取的是車牌。車牌屬我國國家機關證件的一種,是經國家機關批准、核發的特殊物品,其價值難以量化。亞某和馬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車牌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法院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對亞某和馬某作出有期徒刑八個月的一審判決。
據悉,按照我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犯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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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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