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成都7月30日電(記者楊三軍、孫陽)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判決引起軒然大波。其引人關注的最大焦點在於:肇事者一審被判死刑,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月28日,此案被告遞交了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書。
目前,圍繞此案及其判決適用法律、量刑輕重等問題的爭論仍在繼續,並引發了人們更深層的思考……
無證醉酒駕車肇事者:一審被判死刑
2008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術公司工作的孫偉銘購買了一輛別克轎車,並在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長期無證駕駛並有多次交通違法記錄。同年12月14日17時許,孫偉銘在醉酒狀態下駕車,與前面一輛同向行駛的轎車追尾後並未停車,而是逃離現場繼續向前行駛。
當車行至限速每小時60公里的“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超速駕車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後撞向對面正常行駛4輛轎車,直至自己的轎車無法動彈。這起嚴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財産損失5萬餘元。
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偉銘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孫偉銘當庭提出要上訴。
成都中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説,孫偉銘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長期無證駕駛並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視;醉酒後,孫偉銘仍駕車行駛于車輛、人群密集之處,發生追尾事故後,無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明知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會發生與對面車輛相撞、車上人員死傷的嚴重後果,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故意非常明顯。
這名審判長指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危險犯,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只要實施該行為即構成犯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此案的判決綜合考慮了被告人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以及對被害人及家屬所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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