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一起群體性事件。部分職工因不滿企業重組而在通鋼廠區內聚集上訪,反對河北建龍集團對通鋼集團進行增資擴股,一度造成工廠內7個高爐停産,建龍集團派駐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總經理陳國軍被毆打,不治身亡。目前事態已經得到控制,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生産、生活秩序恢復正常。 新華社記者 王昊飛 攝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發佈有關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時,愛用“不明真相人員”“不明真相群眾”等詞句。日前,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後,“不明真相”一詞再次被反復提及。這一説法耐人尋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説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不明真相”的群眾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蠱惑、挑動的話,那麼在事件發生之前為什麼不能讓群眾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醞釀階段和剛露苗頭之時,用公佈的“真相”平息群眾的疑問,把群體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説群眾“不明真相”,並不等於真理站在了自己一邊,反而暴露有關部門沒有盡到應盡職責。
其次,指責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不明真相”,無異於就説老百姓沒有分辨事非的能力,這與事實不符。不容否認,有些事件確是因信息不實造成一些群眾盲目參與,但即便是這樣的事件,一般也有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甕安事件最終證明當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卻與當地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群眾安全感指數很低,幹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相關。同樣,通鋼事件是不是也有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沒有照顧到職工利益的問題?老百姓都願意過安定的生活,在某種程度上説,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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