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撮別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眾”、“黑惡勢力幕後指使策劃”……近些時候,一些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發生之初,總能看到地方政府這樣匆忙定性的詞語。貴州“甕安事件”、雲南“孟連事件”,以及最近的甘肅“隴南事件”,事發之初,都能看到這樣的“定性怪圈”。
“不明真相的群眾”,似乎將群眾看成沒有獨立人格、自由思想的“愚民”和逆來順受的“順民”,他們的不滿一定是因為受到了蒙蔽、迷惑、挑唆和煽動。與之相對的,官員及其決策者則明白真相,掌握真理,難以犯錯。
這樣的定性,與這個時代完全脫節。有網民調侃“不明真相”説,這“不僅侮辱了群眾的人格,還侮辱了群眾的智商”,他們揶揄總結説,群眾總是“不明真相”的,鬧事的總是“別有用心”的,黑惡勢力總是能“煽動群眾”的,死者家屬總是“情緒穩定”的……
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已進入“黃金髮展時期”與“矛盾凸顯時期”並存的階段。體制轉換、結構調整、社會變革,在廣度上已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所有領域,在深度上已觸及人們具體的經濟利益。利益調整凸顯了新的矛盾,就業、分配、腐敗等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社會矛盾一旦遇到“導火索”,就容易爆發為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呈現出突發性、對抗激烈、社會破壞力強,處置難度大等特點。
群體性事件頻發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都是由於群眾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利益訴求長期被漠視而引發。
分析近年來全國影響較大的群體事件,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的規律:起因很小-基層反應遲鈍-升級為群體性事件-基層無法控制-震驚高層-迅速處置-事態平息。在衝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層黨委政府對社會矛盾普遍表現出“體制性遲鈍”──反應遲鈍,判斷失誤,處理失當,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執政能力薄弱的軟肋。
為了給這樣的“體制性遲鈍”尋找遁詞,一些地方官員在應對群體性事件時,傾向於走極端,延續“尋找敵人”的專政思維,簡單粗暴地“扣帽子,揪辮子,打棍子”。面對危機,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努力化解矛盾,而是上升到“政治高度”,對事件超前定性,把群眾利益訴求“泛政治化”:要麼認定“一小撮別有用心的人挑唆煽動”,要麼認定為“有黑惡勢力操縱”,然後把公安機關推上一線,採取高壓手段解決問題。
這麼做,實際是一些官員揣著明白裝糊塗,想借此推託自身應該承擔的失職瀆職責任。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胡亂定性的官員才是群體性事件中真正“別有用心的人”。
如果説,在新中國建國初期,由於外部存在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持續威脅,內部存在土匪、特務等一些遺留問題,專政思維還有其時代合理性的話,那麼,在執政已經60年的今天,一些官員思想上、行為上依然存在的“專政”慣性,説明他們還沒有理解中國共産黨從革命黨到執政黨的時代轉變,更沒有理解好、執行好執政為民這一黨的根本宗旨。
“甕安事件”中,基層黨委政府匆忙將事件定性為“有組織、有預謀”,是黑惡勢力煽動群眾圍攻政府,並在當地媒體大規模刊播“甕安群眾憤怒譴責不法分子”等新聞,引起了更多群眾的反感和猜疑。後來,還是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指出這起事件的“真相”:一些長期積累的社會矛盾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妥善的解決,幹群關繫緊張、治安環境不好,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在思想意識、幹部作風和工作方法上還存在很多問題,群眾對我們的工作不滿意。
在“尋找敵人”的同時,一些官員還習慣於封鎖消息,控制輿論,製造出“不明真相的群眾”。長期以來,在突發性公共事件發生後,保持沉默、回避媒體已經成為一些基層黨委政府條件反射式的“自覺行為”,但在傳播手段多樣化、傳播對象大眾化的情況下,這種緊要關頭的“失語”必然喪失引導輿論的主動權,看似避免承擔責任的風險,實際卻陷入被動,增加了平息事態的難度。
群眾不明真相是官員的瀆職。群眾有權利了解真相,出現群眾“不明真相”的情況,正是一些地方執政者的失職。因此,一些地方被“不明真相的群眾”衝擊、打砸,執政者首先要反躬自省。
“不明真相的群眾”暴露的是一些官員對民意的漠視,以及對“權力必須接受監督”這一法治理念的強烈反感。在少數官員的腦袋裏,他們根子上就漠視公民的基本權利,更何況“公民知情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早已頒布實施,但是公眾最想知道、需要知道、應當知道的不少信息卻無法公開。比如,最近,瀋陽市民溫洪祥要求公開政府辦公費、招待費、差旅費等費用,就被官員答覆為“極其敏感,難度很大”。
一方面是群眾無法了解真相,另一方面,一些公佈的“真相”往往是群眾無法接受的“假相”。看著那些群體性事件新聞“通稿”,我常常想問這些起草發佈者3個小問題:“如果死者是你的母親,你情緒能不能穩定?”“為什麼群眾跟黑幫走而不是跟政府走?”“別有用心的人究竟是些什麼人?”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潮流下,為政者應當轉變思維,變社會控制為社會博弈,最終走向社會契約。前段時間的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以官民互動的談判、協商方式圓滿解決,不就充分證明了中國可以跳出所謂“專政”的“週期率”嗎?(記者黃豁)
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