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執行會長兼秘書長羅亞蒙
新京報7月29日報道針對引起熱議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執行會長兼秘書長羅亞蒙昨日明確表示,把《條例》相關規定理解為“流動商販合法化”是一種誤讀。
7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
此條文立即引發各界關注。有媒體解讀為“這意味著,多年來存在於大街小巷的流動商販很可能獲得官方認可,得到合法的經營執照”。
昨日,和《條例》密切相關的城管部門做出集體回應。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執行會長兼秘書長羅亞蒙召開新聞發佈會。
羅亞蒙明確指出,城管執法局長們並不贊成使用條例“流動商販合法化”的表述。
他就此進行了説明:“1987年《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頒布後,國家工商局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實施細則》就已經明文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包括“本轄區流動經營的範圍”。因此,本次徵求意見稿的本質意義,並非開禁流動商販,而是“為了強化流動商販的工商行政許可,並進一步縮小和限定流動商販的流動範圍”,“以增加工商部門的規費收入和國家稅收”。
聯席會議的100多位城管執法局長就《條例》遞交了五條修改意見。對“流動商販合法化”問題,城管部門認為應當增加條款,即“無固定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如果流動經營的區域較為固定,經營時間較長,也可以進行工商登記。”
羅亞蒙説,“全社會都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無固定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全部進行工商登記是做不到的,但是都宣佈非法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出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不應當進行強制許可,而應當是提倡、鼓勵,讓無固定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自願選擇登記還是不登記。
城管:不能背個體戶問題的黑鍋
城管稱“個體戶主管部門應是工商”,希望國務院厘清城管職責
本報訊 記者(李靜睿)在五條修改意見中,城管部門還要求《條例》明確“個體工商戶的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針對“流動商販”問題,城管部門希望國務院厘清城管職責,明確“個體工商戶的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羅亞蒙説:“按照國務院要求的‘誰許可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個體工商戶的主管部門應當是工商部門”,“工商部門不能只管收費發照,把問題都推給社會,尤其是不能讓城管部門來揹黑鍋”。
對於此前頻發的流動商販與城管之間的暴力衝突,羅亞蒙認為,這一方面是因為城管人員管理方法簡單粗暴,另外一方面是因為商販一時衝動,“與流動商販本身是否合法毫無關係”。羅亞蒙稱,目前各地已有一些試點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如廣東省中山市城管執法局硬性規定,任何時候執法隊員都不得與商販發生肢體衝突,遇到妨礙公務或人身傷害的事情,請公安機關介入,“我們正在全國推廣這個經驗”。
百名城管局長就《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35條修改意見,提出個體工商戶應由工商部門主管。工商部門不能只管收費發照,把問題推給社會,不能讓城管揹黑鍋。 (本文來源:新京報作者:李靜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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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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