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8日電 題:群體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新華社記者黃冠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發佈有關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時,愛用“不明真相人員”“不明真相群眾”等詞句。日前,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後,“不明真相”一詞再次被反復提及。這一説法耐人尋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説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不明真相”的群眾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蠱惑、挑動的話,那麼在事件發生之前為什麼不能讓群眾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醞釀階段和剛露苗頭之時,用公佈的“真相”平息群眾的疑問,把群體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説群眾“不明真相”,並不等於真理站在了自己一邊,反而暴露有關部門沒有盡到應盡職責。
其次,指責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不明真相”,無異於就説老百姓沒有分辨事非的能力,這與事實不符。不容否認,有些事件確是因信息不實造成一些群眾盲目參與,但即便是這樣的事件,一般也有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甕安事件最終證明當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卻與當地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群眾安全感指數很低,幹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相關。同樣,通鋼事件是不是也有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沒有照顧到職工利益的問題?老百姓都願意過安定的生活,在某種程度上説,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後,把群體性事件説成是少數人教唆“不明真相”群眾引發的,還有推卸自己的責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沒有做好,發生問題後處置不當的原因。中辦、國辦日前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要對“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黨政領導幹部進行問責。藉口群體性事件是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蓋自己工作失誤或試圖減輕自己應負的責任。
當群體性事件發生時,輕易地稱成百上千的群眾為“不明真相”,是傳統思維模式在作祟。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就甕安事件的經驗教訓回答記者提問時説,要打破群體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少數壞人的煽動下”發生的公式,值得人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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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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