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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

 

CCTV.com  2009年07月28日 11:2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近日,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本報記者就《意見》的有關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

  問:請談談《意見》的出臺背景和頒布實施的意義。

  答:2007年,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在全國開展了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集中糾正了一批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通過這個專項行動,認真梳理了造成脫管、漏管的主要原因:一是因為交付執行環節部門間工作不銜接,造成漏管;二是一些地方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脫管;三是交付執行、監管管理等環節的一些問題在法律和制度上規定缺失或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責任不清,執行工作不到位。

  針對這種情況,專項行動結束後,中央政法五部門決定起草一個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的意見,著眼于從制度和工作層面解決好脫管、漏管問題,鞏固專項行動成果。經幾家商定,這份文件在中央綜治辦領導下,由高檢院負責起草。起草工作歷經一年多時間,經過上下多方面徵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最終於今年6月下旬完成。《意見》于日前頒布實施。

  《意見》分4個部分共28條。在起草中注意把握了以下三方面的問題:一是立足於從制度層面解決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和監督管理中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問題和執法實踐中出現的脫管、漏管等問題。二是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力求與相關規定銜接和配套。三是盡可能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對一些已有的過於原則的規定加以細化,對實踐中需要作出規定而沒有相應規定的進行補充,使規定更加詳盡和完善,便於實踐層面的操作。通過《意見》的下發和實施,將進一步規範相關部門的執法司法行為,強化監外執行的措施,維護監外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監外執行的法律監督,保證刑罰在監外執行環節的正確執行,促進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問:交付執行是監外執行的一個重要環節,交付執行不到位就容易發生漏管,《意見》對此有哪些規定?

  答:《意見》第一部分主要是規範對監外執行的交付執行工作。針對交付執行涉及多個部門且存在交付執行工作脫節、導致漏管現象較為普遍的問題,《意見》對交付執行的相關問題和程序作出統一規定。比如,明確了人民法院對監外執行法律文書送達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監獄、看守所對假釋罪犯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時間為五個工作日,而且應當核實罪犯居住地後送達。明確了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獄、看守所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公安機關辦理移交手續。同時,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罪犯和被假釋罪犯、主刑執行完畢後附加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罪犯,規定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書面告知其必須按時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並由罪犯本人在告知書上簽字,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裁判或者服刑、羈押的應當在十日內報到,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裁判或者服刑、羈押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報到。這些規定解決了過去法律文書送達沒有具體時間規定,導致相關部門不及時送達或者不送達的問題;以告知書的形式保證了罪犯到執行地公安機關報到和相應權利義務的知情權;規範了法律文書被送達的相應主體,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以往法律文書難送達或者送達部門不明確的問題。

  問:《意見》對撤銷緩刑、假釋適用的情形是否作出了規定,為什麼要作這樣的規定?

  答: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對違反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撤銷緩刑、假釋的問題作了規定。但這一規定比較原則,基層執法和司法部門反映實踐中難以操作。為此,《意見》就適用違反監督管理等規定的具體情形作出以下規定,即:(1)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已書面告知罪犯應當按時到執行地公安機關報到,罪犯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的;(2)未經執行地公安機關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的;(3)未按照執行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或者不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等規定,經過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時,對撤銷緩刑、假釋的程序進一步明確規定:由與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級的執行地公安機關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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