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中國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胡斌為啥判三年 杭州飆車案審判長詳解審判結果

 

CCTV.com  2009年07月20日 19: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進入國內頻道

  資料圖片:胡斌的朋友,一群富家子弟,在車禍現場談笑風生,讓人感到恐怖。(來源:杭州網 任燁攝)

  新華網杭州7月20日電(記者方益波、余靖靜)被社會輿論稱為“杭州飆車案”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今日宣判,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審判長潘波在宣判後的新聞發佈會上,就庭審爭議的焦點和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詳細解釋了有關法律依據,陳述了判決理由。

  為啥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起訴,庭審中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對此均不持異議,而一些社會輿論認為胡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説,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人胡斌平時喜歡開快車,但其認為憑自己的駕駛技術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案發當晚,胡斌在超速駕車過程中未違反交通信號燈指令,遇紅燈時能夠停車,肇事時沒有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而撞上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譚卓,撞人後立即踩剎車並下車查看譚卓的傷勢情況,隨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以及122報警電話,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這一系列行為反映了胡斌肇事時主觀上既不希望事故發生,也不放任事故的發生,對被害人譚卓的死亡其內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態度,是一種過失的心態,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心態都是過失,但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條專門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駕駛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過失致人死亡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適用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胡斌定罪。

  相關鏈結:

1/2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