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涉嫌嚴重違紀,浙江平陽縣縣委副書記、縣長黃安波,常務副縣長徐定錦已被省、市紀檢機關“雙規”。據悉,針對黃安波違紀問題的舉報並非始於今日,早在2006年下半年,黃安波任縣長的公示見報後,幹部群眾關於黃安波的反映和舉報就一直不斷。(6月29日《法制日報》)
媒體沒披露幹部群眾舉報的詳情,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幹部群眾在任前公示時的舉報沒對黃安波任職産生不利影響——當年11月黃即被任命為縣長就是明證。由此,人們不禁再次對幹部任前公示的有效性産生懷疑。
本來,推行幹部任前公示制度旨在增強選拔領導幹部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眾監督,但由於監督機關對舉報置之不理、公示內容過於簡單、公示期限太短等諸多原因,群眾即使想監督舉報也“心有餘而力不足”,而任前公示就逐漸成了“擺設”,中看不中用。據筆者所知,鮮有哪位升遷幹部因為公示而“遇阻”。
很顯然,在任前公示、群眾舉報面前,部分領導幹部“魔高一丈”,能把任命書弄到手。黃安波是如何神通廣大、消除舉報的不利影響,我們暫且不論,但由此引起的一個制度性話題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關注:任前公示什麼?怎麼公示?特別是公示之後怎麼辦,對舉報又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不解決,任前公示必定是個花架子。
筆者認為,處理好舉報至少應該做到這幾點:首先,落實受理部門,對受理情況進行匯總分類,區分哪些是政治思想問題,哪些是違紀違法問題,哪些是工作能力和水平問題等,並列表歸類,做到心中有數;其次,組織專門的工作班子,對匯總後的材料進行歸口調查,如第一組調查生活作風問題、第二組調查違法違紀問題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再次,在分類處理的基礎上,向被公示幹部及群眾反饋結果。惟有如此,任前公示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取信於民。(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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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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