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偵查終結的寧夏京華電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京華公司)原總經理朱敬東夥同財務部原經理唐毓貪污公款9萬多元、挪用公款950萬元案,4月17日由銀川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朱敬東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唐毓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朱敬東、唐毓與10家公司進行交易,6次挪用公款共計950萬元,均沒有入該公司財務賬,而是以個人名義投資獲利。其中,2006年6月,二人以公司名義與某公司經理路某簽訂了70萬元資金拆借協議,一年後除歸還路某本息80萬元外,收益13多萬元歸唐、朱二人所有。2006年9月、2007年1月、2008年2月,二人用類似手段又挪用700多萬元。二人還共同貪污公款9萬元。2005年底,唐毓將從馬某處接手的京華公司賬外資金存入其個人賬戶保管。朱敬東指使唐毓從賬目外資金中5次提取9萬多元,朱敬東與唐毓各分得4萬多元。(記者薛正儉)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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