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規定了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房屋産權無償贈與情況,並強調除此以外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資料圖片)
新華網上海6月19日專電題:“房屋無償贈與繳納個人所得稅”新規對商品房交易影響有限
記者 葉鋒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規定了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房屋産權無償贈與情況,並強調除此以外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將對通過“變賣為贈”以圖逃稅的行為有一定遏製作用,對商辦物業交易的影響要比商品住宅更大。
贈與房屋面臨繳稅 過低房價將要重估
根據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房屋産權無償贈與的當事雙方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況主要包括: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通知指出,除規定的上述三種情形外,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此外,針對“贈與過程中房價可能被故意低估”的情形,上述通知還規定,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産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産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對商品住宅交易環節影響有限
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如果甲將一套價格為100萬元的普通房屋贈給乙,除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外,乙還須額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要超過19萬元。這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曾出臺《關於加強房地産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産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無償贈與不動産行為之後,僅僅當受贈人再次轉讓受贈的不動産時,才需要補繳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為轉讓所得減除相關稅費之後的差額,稅率是20%。
由於只對贈與後的“再次轉讓”作出了徵稅要求,對贈與本身並無影響,因而房屋産權交易市場上“假贈與,真買賣”以圖逃稅的情況難免會發生。
不過,事情並非那麼簡單。上海中原地産副總經理陳宇玨介紹,近年來在實際操過程中,真正的“贈與”有時倒會通過“買賣”方式進行。她算了一筆賬:按照現行的稅費制度,贈與房屋需要繳納3%的契稅、2%的公證費、0.5%的評估費以及0.05%的印花稅,因此無償獲贈房屋需繳納總計5.55%的稅費。而根據現行的二手房交易相關稅率來看,購入2-5年的唯一普通住宅,賣家不負擔營業稅,僅需繳納交易手續費;買家如果是首次購房則支付1%的契稅,非首次購房支付1.5%的契稅。而5年以上的唯一普通住宅,如果買家是首次購房,僅需支付1%的契稅等。
她還強調,按照現有稅收法規的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房屋,在轉售時可減半徵收契稅,甚至享受低至1%的優惠稅率,但如果房屋不是被買賣而是被贈與,則契稅一律按原稅率徵收。這些條款都限制了買賣雙方採用“假贈與”的方式避稅。
因而業內人士認為,上述通知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國家遏制部分逃稅行為,但對商品住宅交易市場應該不會産生太大影響。
相關鏈結:
責編:高松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