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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高新區安監部門瞞報事故 致責任人逍遙法外

 

CCTV.com  2009年06月17日 10: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廣播網   

    近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接到群眾舉報,稱2008年9月3日上午9時許,鄭州明瑞西雅圖花園一期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名26歲施工人員陳帥因龍門架鋼索斷掉墜樓死亡。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當地安監部門串通一氣,並未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和調查處理,而是私自與死者家屬賠償了事,致使事故的相關責任人逍遙法外。

    鄭州明瑞西雅圖花園一期工程位於鄭州市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是高新區管委大力支持開發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為了落實此次事故情況,記者對該項目的總承建單位,河南省某建築安裝有限公司進行了採訪。據該公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透露,出事之後公司遂向高新區建設環保局和安監局進行了上報,相關負責人還親臨事故現場進行了協調,公司也對死者善後和家屬賠償進行了妥善處理,公司並沒有對此次事故進行瞞報。

    隨後記者又電話採訪了鄭州市高新區安監局的馬局長,詢問此次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但馬局長説西雅圖花園的建築施工方沒有相應資質,該局只對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監管,沒有資質的“黑”施工隊不在其監管範圍。

    但經記者查詢,該項目的總承包單位是一傢具有房屋建築工程一級資質的專業公司,對此馬局長的解釋是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都在高新區建設環保局,安監局是依據建設局提供的相關材料作出的判定。當記者表示想看這份材料時立即遭到了拒絕。

    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能在區建設局的眼皮底下堂而皇之的大肆施工?這就是所謂的政府“大力支持”?

    記者向鄭州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安監二處進行了詢問,得到陳衛華處長的明確答覆,截止到09年6月市安監局並未接到有關該起事故的任何上報,也未接到有關處理報告。而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逐級向上一級政府部門報告,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應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對事故責任者的作出處理等。

    市安監局一位副局長也同時表示,如果情況屬實,鄭州市安監局將對此次事故進行深入調查,並對參與事故瞞報的單位和個人做出嚴肅處理。

    這起瞞報事故至今已長達9個月,鄭州市高新區相關主管部門在接到施工方事故上報後非但沒有繼續向上一級安監部門上報,並且未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還拿出各種理由為施工單位説話,以此逃避監管責任,屬明顯失職、瀆職行為。

    隨著政府行政問責制度的施行,部分領導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於是也加入瞞報行列,以此逃避責任、騙取政績,暴露出一些地方扭曲的政績觀。在事故發生後,一些地方生怕“拔出蘿蔔帶出泥”,影響領導政績,影響當地聲譽。於是在扭曲政績觀的驅動下,瞞報自然成為一些事故單位和地方官員的“理性選擇”。

  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産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而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記者 胡曉輝 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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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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