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姦殺”侄女險處極刑 入獄9年發現另有真兇
河南“佘祥林”獲國家賠償44萬元
3辦案警察涉嫌逼供
或將追究刑責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申請國家賠償案——今年55歲的河南農民張紹友,因“姦殺”侄女而差點被處極刑;入獄9年後,卻發現真兇另有其人。
該案的案情與發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殺妻案”很相似,因而被冠以河南版“佘祥林案”(本報曾于2008年10月25日、2009年1月9日獨家報道該案進程)。
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份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承認,“由於該案的錯誤判決,致使張紹友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精神也受到一定傷害”,並據此向張紹友作出2項國家賠償:一是被無罪羈押的賠償金34萬餘元,二是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但張紹友不服,現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賠償申請。
有關法律人士認為,由於《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蒙冤者很難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河南高院的這一決定在全國極為少見,是對國家賠償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與該案相對應,日前,3名警察因涉嫌對張紹友實施刑訊逼供,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張紹友還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這3名涉案警察及辦案機關索賠。
花季少女殞命
叔父成了“兇手”
1999年12月3日,河南省沈丘縣紙店鎮小李莊村花季女孩張芬(化名)被人沉屍井下,其叔父張紹友含冤入獄。一個親人慘死,一個親人卻是“兇手”,張紹友的侄兒張志明怎麼也不相信,自己老實巴交的文盲叔父會做出這種人神共憤的惡事?他一直花費鉅資追查真兇。9年後,一個神秘電話,指證了該案真兇是同村的胡小剛。
2009年1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兩份法律文書:一份是維持“胡小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終審判決;一份是“宣告張紹友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2008)豫法刑再終字第001號刑事判決書。
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波三折
走出牢籠的張紹友腿部已成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他的家人希望向國家機關討個説法,於是輾轉來到武漢,找到曾代理過湖北 “佘祥林案”的褚中喜律師,請他作為代理人,向河南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
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在《國家賠償法》中沒有明確的法條,褚中喜律師搬出《憲法》第41條來應對——“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褚律師認為,這一法條中的賠償應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同時,根據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民事侵權和國家侵權結果和本質一致,國家機關侵權不能豁免或享有特權,否則就是放縱國家機關的不法行為,將使國家公信力蒙受損失,所以無論是民事侵權還是國家侵權都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河南省高級法院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賠償張紹友因無罪錯誤羈押3060天的經濟損失34萬餘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但張紹友認為,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不足以彌補他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傷害,於是繼續委託褚中喜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作出最終國家賠償決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此外,據有關人士透露,對張紹友遭受“肉刑”負有責任的3名警察,因涉嫌刑訊逼供罪,已被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張紹友被屈打成招的過程也被檢察機關揭開——
兇殺強姦案發後,警方在排查過程中,曾一直將真兇胡小剛列為重要懷疑對象,在對其作案嫌疑沒有完全排除的情況下,涉案民警又將張紹友列為重點懷疑對象,帶到一賓館逼取口供。當張紹友不承認或“承認”得前後不一、矛盾百齣時,辦案民警就用腳猛踢張紹友的下身,辱罵毆打,強令張紹友“承認”強姦殺害親侄女的全部“犯罪”事實。
對此,張紹友一方將在該案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嚴懲涉案民警,對張紹友因蒙冤而造成的傷殘應由原辦案單位和直接施暴的警察共同賠償。 記者 金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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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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