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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同樣適用於互聯網銷售假藥劣藥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1: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網  
專題:新聞發佈會總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中國網 胡迪)

  國新辦5月26日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等介紹了《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有記者提問到,最近很多藥品在銷售方式上出現了新方式,比如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司法解釋中對於互聯網銷售假劣藥品的行為有沒有更細化的管理細則和標準?

  熊選國表示,互聯網銷售假藥、劣藥的問題,這是一種行為的方式,只要你銷售,不管你通過什麼方式,只要你銷售的是假藥,只要這個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不管是通過互聯網還是其他的渠道銷售,達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都要給予處罰。(程聖中)

分題摘要:

<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司法解釋27日起施行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打擊假藥 解釋稿經十數次修改

最高法:公共衛生事件時期制售假藥劣藥從重處罰

最高法: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嚴重損害了中國形象

最高法:解釋對打擊制售假藥劣藥將發揮重要作用

最高法:對假藥劣藥廣告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

國家藥監局:堅決打擊與甲型流感防控有關的假藥

最高法:明星代言藥品明知是假藥的將被追究刑責

兩高出臺解釋完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認定標準

兩高明確醫療機構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定性處理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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