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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對杭州富家子飆車撞人提出三大質疑

 

CCTV.com  2009年05月13日 07:3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浙江日報  

譚卓生前最喜歡的一張照片成了他的遺照。

資料圖:肇事司機記者 任燁 攝

  公眾質疑“57”飆車致死案

  本報記者 汪成明 通訊員 閆擁洲

  疑問一:肇事者撞死人還能回家上網?

  肇事者胡斌的QQ空間被網友找到並破解後,空間裏有胡斌本人在北京旅遊的相片,空間主人心情在5月8日淩晨更新為:“一片空白,闖大禍了。”這一更新引起了網友的強烈質疑:在涉及刑事責任的前提下,肇事者胡斌當晚竟然被解除強制措施,回家上網?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車主説,在事發現場,處置此案的交警在肇事者母親長時間電話聯絡前後的態度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而且胡斌當晚還能回家。胡斌事發前多次違規未被查處的事實,也讓人質疑。可以説,正是這種“寬鬆”的執法環境造成了違法者的有恃無恐,導致悲劇的發生。

  疑問二:肇事車輛時速僅為70碼?

  西湖交管部門第一次的新聞發佈會,初步認定肇事車輛時速是70碼,依據是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見證人的陳述。

  這引起了更多人的質疑。當時現場的目擊者稱,譚卓被車撞擊時飛起來近5米高,顯然70碼的時速是不能成立的。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車輛專家認為,根據肇事車原廠的剎車頂級配備,100公里時速剎車到0大概需要35米,車輛撞到人以後過了50多米才停住,根據駕駛員的本能反應,假設他當時全力剎車,車速至少在百公里以上,按照這條道路限速50公里,説肇事者當時超速在一倍以上,絕對不算冤枉。

  交管部門這兩天陸續發佈的信息,並重新到現場對車速進行測定,但公眾仍心存疑慮,肇事車速測定能否再透明些?

  疑問三:是“交通肇事”還是“危害公共安全”?

  胡斌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名刑事拘留後,公眾質疑,認為他在繁華地段的飆車致人死亡,已經構成了“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

  因為《刑法》中兩項罪名受到處罰的力度相距甚遠,前者判處的刑期僅在3年以下,而後者最高可判死刑。

  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成林表示,相信法院會依法做出審判。他認為該案的核心是,肇事者胡斌當初高速飆車的主觀意願是什麼。無論如何,相信此事件的巨大社會效應將成為法官判決此案的一項重要的參考指標。

  (本報杭州5月12日訊)

  追問“馬路殺手”

  一位風華正茂的大學畢業生,遺憾地離我們遠去。但下一個又會是誰?“馬路殺手”何時不再奪命?

  追問之一:

  不償命的“殺手”,只能聽之任之?

  誰都知道,“十次事故九次快”。

  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肆意超速行駛,甚至在街頭狂飆呢?

  “最重要的是,要有足夠沉重的違法代價,使那些人不敢為所欲為。”不少專家和讀者指出,從管理的角度來説,現在對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實在是太輕了,一般就是扣分、賠錢,而且大多還不需要自己出錢,由保險公司理賠。即使是撞死人,按《刑法》規定,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肖燕副教授説:“我覺得,有些嚴重超速違法行為,不應等同於普通交通肇事,這種心態的性質是‘漠視不特定的公眾人員的安全’,應考慮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去年8月,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就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3名酒後飆車的男青年進行判決。

  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是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重罪對交通違法者的震懾力,無疑將大大加強。

  追問之二:

  違法狂飆,能不能及時吊銷“殺手證”?

  杭州“57”飆車致死案的肇事者,此前有過3次超速行為,其中去年12月那次飆到了210公里/小時,而限速為120公里/小時,遠超過50%。

  我省對嚴重超速違法行為的處罰一向從嚴,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一律吊銷駕照。

  有10多年駕齡的司機劉子昆認為:“這個肇事者的駕駛證之所以還沒有被吊銷,可能涉及到一個程序問題。現在抓超速,基本上是非現場執法,然後將處罰通知書郵寄給違法者。違法者若不主動去接受處罰,則會在年審時算‘總賬’。”

  劉子昆説,非現場執法發現要吊銷駕照的,應“特事特辦”,一發現就從嚴處罰。這樣才能及時減少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的威脅,對違法者本人也是一種更負責任的做法。

  追問之三:

  斑馬線成了“死亡線”,安全感從何而來?

  “行人頻頻在斑馬線上被撞死,幾成‘死亡線’,這完全是對社會秩序和現代法治的一種莫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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